1月13日下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树彪依法进行了二审宣判:李树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个判决结果对巨贪李树彪来说,并没有占到半点便宜;但是,从审判时间看,却是充分地给足了“面子”———一审正式宣判时间是2005年8月24日,而二审正式宣判时间则是2009年1月13日,其间相隔将近三年半时间。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贪官的死刑判决如此姗姗来迟?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有特殊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李树彪的案件,无论有怎样的特殊情形,也不可能在达到三年半之久后再宣判,这种超期宣判不仅是对贪官给足“面子”,而且是违法给了“面子”,是一种典型的超期羁押和审理。
法谚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三年半的二审时间,对于李树彪来说,当然是好事,这不仅可以让他苟延残喘继续在世上多生存几年,而且可以让其家人四处活动,争取一线生机。但是,对公众而言,巨贪大蠹的罪恶不能及时清洗,让公众对正义的渴望受到折磨,从而对法律的公正产生怀疑。这种迟到的判决也就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
一些法院在判处巨贪死刑时表现出充分“谨慎”,同时却对一些平民的死刑案件表现出坚决而果断的“从重从快”态度。譬如陕西邱兴华特大杀人案,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2月28日陕西省高院就作出二审判决,并立即押赴刑场处决,全然不顾许多专家和民众要求对他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请求。
如果说,因为案情复杂等技术上的原因,导致法院超期审理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我担心的是,前述超期审理背后有人为的力量在操纵。贪官往往是“百足之虫,僵而不死”,在一个贪官背后还千丝万缕地联系着其他官员,他们在体制内的博弈力量仍然很大。想当年,李树彪锒铛入狱后,一直指望雷副市长来救他,直至感觉已经没有希望时,才咬出了自己的“哥们”雷渊利;这三年半,是不是另有他人在背后帮李树彪与法院角力呢?
不管怎么说,李树彪的二审死刑判决下达了,这是好事,这表明了司法还是维护了正义。但我希望再也不要出现法院违法给贪官宽大无边的审理期间这种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