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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腐败窝案的教训是什么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1日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大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郴州市原市长(后任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政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与同案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3027.25万元追缴国库。

  由郴州以李大伦为首的腐败窝案又使我们想起了2004年2月中纪委、中组部查处通报的吉林省靖宇县原县委书记李铁成等4起卖官受贿案和同年8月北京市检察机关侦察终结的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为首的腐败窝案,通过对这些腐败窝案的分析,起码有以下几个教训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常委会决定干部提拔任用机制的弊端大。现在各地提拔任用干部的权力,仍在各级党委常委会,这是一个很大的弊端。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该是全委会和党代会。但是这个问题只是停留在口头上,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对提拔任用干部这样重大问题的确定,大都是常委会先“做饭”、全委会再“吃饭”、党代会等着举手“喝汤”。全委会提拔任用干部的权利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为了避免和减少腐败窝案的发生,必须尽快实行提拔任用干部的全委票决制。常委会可以提出拟提拔干部人选名单,但无权最终决定是否提拔,必须由全委会无记名投票最终决定。一个县级的全委会成员至少也有40人左右,而且采取的是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这种机制虽然不能完全避免腐败窝案的发生,但是它能大大减少发生的几率,显然,好于常委会决定干部提拔任用的机制。

  二是,防止把卖官受贿藏在“正常程序”之中。这是马德、李铁成等卖官受贿犯罪的一大特点,就是提拔干部确定结果在前,考核考察在后。名曰考察使用,其实拟提拔干部人选早已确定,也就是李铁成所说的:组织部考核提拔干部必须得按我设计的盘子转,如不遂我愿,我就推翻重来。李大伦也声称,领导干部的任命,组织部长要看他的脸色办事,他提名的县委书记,在书记办公会、常委会上讨论时,没有人敢提反对意见,因为副书记、常委都是他任命、提拔上来的。这些腐败分子让组织、纪检等部门考察拟提拔干部人选,只是一个掩人耳目的幌子。按说,拟提拔干部人选必须在2人以上,组织、纪检等部门也必须考察2个以上的人选,全委会在表决时,拟提拔干部也不得少于2名人选,这样也能最大限度地压缩腐败窝案的“空间”。

  三是,提拔干部公示制的形式主义。有些地方对拟提拔干部的公示,只是一种应付和作秀的行为,如:某地提拔干部一共公示五天,且在周五开始公示,周六、周日,大家都休息,到了下周二好多人还没有看到,公示就结束了,对有异议者无法举报。再一个就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抓住了人们怕打击报复的心理,在公示的最后总要加上一句,“匿名、假名举报不予受理。”这样一来谁还敢举报,举报又有什么作用?必须改革公示办法。拟提干部的公示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应该不含节假日。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匿名、假名和无记名的举报,也不能简单的一概不予受理。对他们举报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查实,然后根据查实的情况再决定干部的提拔任免,防止漏掉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四是,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容易产生腐败。因为常委会研究提拔的各级政府序列的正职领导,也就是一把手,还必须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表决通过。它体现了人大的监督权力,但是,由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就很容易形成“一元化”领导,弱化人大监督的权力。建议中央作出决定,各级地方党委书记不得兼任同级人大主任。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自己对自己的监督不但是无效的,而且还是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

编辑:姜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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