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逃亡7年被抓
王刚给艾珠穿衣服时,发现手上戒指、颈上项链、还有耳环以及现金全都不见了。“妈的!”王刚一边骂,一边回到客厅。“把东西交出来!”王刚上去就是一拳。程泉水吓得不轻,把戒指、现金,还有身份证、暂住证都拿了出来。王刚不解气,用皮带抽,用脚踢,还准备到厨房拿菜刀。
王刚的老乡比较冷静,他看完程泉水的身份证和暂住证后,把证件还给了程泉水,然后对王刚说:“让他走,刚才不知道有没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我们也要倒霉。你放心,我会处理好这件事,还有,如果有人问你,你就说是小偷,小偷现在已经走了。”就这样,程泉水满脸是血地离开了现场,王刚把艾珠送到了医院。
王刚的老乡所说的处理好这件事,就是找程泉水私了,他告诉王刚:“要让他掏5万元,最少也得1万5。”当他们第二天按照暂住证上的地址去找程泉水的时候,艾珠还没有苏醒。艾珠醒来之后报警,王刚二人还没找到程泉水,就被警方带走调查。
程泉水害怕王刚找他麻烦,后来又听到风声警察也在找他,只好选择了逃跑。这一跑,跑了近7年,强奸艾珠的老头早就被处理过了。
由于抢劫是重罪,影响恶劣,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捕,但是始终没有抓到他,成为一大悬案。今年1月2日,福建警方得到消息,程泉水藏匿在家。1月3日,程泉水在家中被抓。
■争议
是不是“入户抢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定入户抢劫,程泉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程泉水提出上诉,二审认为被害人是卖淫女,在“营业期间”,卖淫女的住处不是“户”,卖淫女的住处不受刑法保护,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卖淫女的住处到底是不是“户”,引起了争议。
检察官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入户抢劫。
检察官的理由是,“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本案的案发地点位于一个封闭的小区,既不临街,也不是一楼商铺,而是正式的居民住宅楼,这是被害人艾珠在南京的惟一住处,是其生活起居的处所,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
检察官认为,尽管艾珠在其住处卖淫,至多只能说其住处兼具卖淫的特征,并不能说其住处完全丧失了生活的功能,不能认为只要在家里临时有交易行为就认定其丧失“户”的特征,比如行为人为了实施抢劫,以上门收废纸为由入户,而实施抢劫,难道能说该时段内,被害人的住处成为废纸买卖交易的场所而丧失了“户”的功能吗?
检察官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卖淫女也是人,其卖淫是该受到谴责,但是当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如果认为卖淫女的住处不是“户”,不受刑法保护,那么是否意味着纵容犯罪分子?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检察官说,表面上程泉水入户是经艾珠同意的,但是程泉水在入户前就已经产生了抢劫的意图,事先就准备了麻药,以嫖娼为诱饵,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实施抢劫而入户。根据司法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了抢劫而入户。因此,即使是艾珠邀请他入户,也不能改变其非法入户的实质,亦不能阻却入户抢劫的构成。(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建理 快报记者 吴杰
(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