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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工”与“合同工”混合管理引发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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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聘用又反悔

  违反约定要赔偿

  收到新单位聘用通知书的陆小姐,辞去了原单位的工作,不料去报到的前一天却接到录用单位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今年9月1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新世界进修中心赔偿陆小姐经济损失2.4万元。

  陆小姐原在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2007年12月14日,她接到上海新世界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通知书上详细告知报到日期、时间、地址及电话和联系人,并概括列明陆小姐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等具体条款,另在报到须知中载明:“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陆小姐仔细阅读了聘用通知书上的所有内容后非常高兴,第二天就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公司也出具了退工证明。就在准备第二天去新单位报到的时候,陆小姐接到进修中心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陆小姐当即对进修中心的做法表示反对。陆小姐按聘用通知书的规定时间报到,进修中心拒绝为她办理录用手续。次日,陆小姐再次报到仍被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进修中心不录用陆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陆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陆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患病为由不续聘

  单位决定被撤销

  2007年12月,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撤销其对劳动者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给予该劳动者6个月的医疗期。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0年8月起,王某在四川省某医院从事微机维护管理工作。2006年1月,双方续签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至2006年6月30日。

  2006年6月,王某被一家骨科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膨出症、腰椎骨质增生”,并建议其休息和住院治疗。当月30日,四川省某医院以王某的劳动合同期届满为由,通知王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相关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且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等期间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等期满为止。因此,医院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的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工作年限超过5年,依法应当给予6个月的医疗期。

  顶撞上司遭除名

  劳动关系应恢复

  因工作调整问题,丁立(化名)与部门领导发生争执,但不料公司此后竟以“消极顶撞上级领导”为由将他开除。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丁力讨回公道,终审判决该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丁立是沙溪镇某制衣公司的保安员,2006年11月调配工作岗位时被安排在公司大门当值。丁立提出,该岗位较其他岗位要辛苦,责任也较重,希望公司能多发补助。另外,自己在之前的带班中为新来的年轻保安传授了不少经验和做法,也希望公司能支付一点加班费。但是,保安班长当即回绝了他的要求,两人因此发生争执。

  次日,公司以“消极顶撞上级领导,违反公司厂规”为由作出开除丁立的决定。丁立感到冤枉,于是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2月,该委员会裁决制衣公司与丁立恢复劳动关系,并按原工资标准支付丁立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制衣公司不服仲裁,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制衣公司以消极顶撞领导、违反厂规为由辞退丁立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山市法院一审判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补发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后,制衣公司向中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张先明 张敏华)

  

 

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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