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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工”与“合同工”混合管理引发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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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劳资纠纷五种表现形式

  本报记者 张先明 本报通讯员 张敏华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进一步提升,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也不断增强,社会整体呈现出了全面健康快速发展的态势。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劳资纠纷数量也越来越多。有关数据显示,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间,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了13.5倍。有关部门预测,随着金融危机的进一步蔓延,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东南沿海城市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劳资纠纷压力。

  据报道,有关专家透露,当前我国劳资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压低、截留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二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无故解聘和劳动者擅自“跳槽”等两方面问题;三是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理赔而发生争议,具体表现是一些企业忽视安全生产,劳动条件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进而直接导致职工工伤事故屡屡发生;四是企业经常要求职工超时超点工作却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一些企业甚至强令职工加班,否则就罚款、扣钱或解聘;五是不少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少报、瞒报、漏报、拒报等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而且对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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