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法律更应该保护谁?
采访中,法律界人士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几个关键词——“偶尔”、“情节轻微”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模糊界定产生了质疑。他们认为,正是这几个关键词造成了人们对该司法解释的模糊认识,由此引发出“在幼女和14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法律到底应该保护谁?”的争论。
最高法院2006年出台了《司法解释》。当时有专家评价,这条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界定,有利于今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上予以关怀和宽容的刑事政策。”但更多人则认为,这条司法解释保护了嫌疑人,忽视了遭受伤害最大的幼女的权益。
新疆沙湾县检察院检察长霍建东认为,司法解释中所说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比较模糊。本案中,14岁少年的行为虽然对幼女未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对其心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应当认为是“后果严重”。另一方面,司法解释虽然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相对来说,幼女属于更加弱势的群体,更需要保护。因此,他认为14岁少年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更符合宪法和刑法的立法精神。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静认为:“首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性手段不明显,属于情节轻微,同时,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本案以不认为犯罪为宜。其次,当事人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本身生理和心理上的发育尚未成熟,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看,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还是以教育为主,在法律上应该宽大处理。”
专家建议:既要公正裁判又要以人为本
新疆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续西发认为,从社会道德和基本伦理层面,应当重点保护的是本案中的幼女,因为她是受害的一方,又相对处于弱势,这是一个大前提;小前提是对施害的14岁的未成年人,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轻描淡写了事,一定要适度地惩治,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公理具有维护社会普遍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尤其是在强调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今天,法律与道德不能顾此失彼。续西发建议此案从法律、道德、情理三个方面综合思考并作出判别,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白莉则认为,从犯罪要件看,本案已经构成犯罪,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主观故意性,仅以身体的损害程度来认定是否有罪显失公允。如果法律对年满14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作出相应有罪的判定,就无法达到法律应当保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目的,这可能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姑息与纵容,会对当事人以及社会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人群,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
对本案当中的受害幼女来说,心理的伤害有可能大于身体的伤害。身体的伤害可以修复,但对尊严和心理的损伤也许一生都难以弥补,心理康复的成本远大于身体康复的成本,心理阴影也称得上是一种严重的后果。
在本案量刑裁判上,建议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对14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在惩罚方式上,既要公正裁判,又要以人为本,可选择不同于成人的改造方式,在敬畏法度的基础上,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说到底,法律公正的裁判就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保护。
对于司法解释中“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比较模糊的问题,白莉认为,应从刑事立法的层面,出台一个更明确和更便于操作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