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裁定要求无罪判决
一波三折终获国家赔偿
在李惠芬渴望无罪判决的同时,她的丈夫李民也在四处奔波,此案引起最高检察院的重视成为最高检察院的督办案件。
2007年5月22日,新乐市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写道:“经重新调查核实,李惠芬票据诈骗一案属经济纠纷,李惠芬不构成犯罪。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不起诉李惠芬。”
2007年7月30日,新乐市检察院再次告知李惠芬:“你有权提出国家赔偿,你在被释放后滞留期间的费用问题亦可提出要求。”在此,检察院仍然坚持李惠芬是“放了不走”。对此,李惠芬不认可。
2007年8月20日,新乐市检察院受理了她的申请,决定立案。
2007年8月24日,新乐市检察院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虽然认定“该案属于经济纠纷,李惠芬无罪”,但仍坚持认为,李惠芬在“被释放后,由于不服不起诉决定书而滞留看守所”。基于此,该检察院决定赔偿李惠芬15142.46元。李惠芬仍然不服,继续申诉。
2008年5月26日,李惠芬终于迎来了一份公正的法律文书,这是石家庄市检察院下达的《撤销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表明:“经审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2004年11月25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事实上和程序上是错误的;2007年5月22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认为,李惠芬没有犯罪事实,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研究决定撤销上述两份不起诉决定,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无罪释放。”
2008年6月3日,新乐市检察院再次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认定李惠芬自2004年6月5日起至2008年6月2日止共被羁押1459天,按2007年全国职工的日平均工资99.31元计算,赔偿其144893.29元。
2004年6月5日,天津市民李惠芬被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以涉嫌票据诈骗罪刑事拘留,此后,一直被羁押在距津300公里之外的新乐市看守所。2008年6月3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确认其无罪,羁押1459天,赔偿其144893.29元。
李惠芬说:“我获得了国家赔偿,但这都是纳税人的钱。我一定得要个说法,追究有过错的办案人员的责任,不能拿纳税人的钱为个别人的过错埋单。”因此,现在她正在为了讨说法四处奔波。
业内人士众说纷纭 是否问责各有侧重
刑辩律师:
公安局是否插手经济纠纷需要证据
天津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宿胜利认为,本案中,新乐市公安局涉嫌插手经济纠纷。宿胜利称,国家公安部曾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在这个问题上,适用的大原则是国家刑事司法手段一定要慎用,也就是说,能不用就不用。本案中,新乐市公安局认为李惠芬存在可能存在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可以的。但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至提请批捕前,应该对案情进行深入地了解,如发现是民事经济纠纷,应及时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本案最终经国家赔偿决定书认定为民事经济纠纷,而公安机关仍然对李惠芬继续采取强制措施,并报批捕,从这一点上来看,新乐市公安机关是有插手经济纠纷嫌疑的。
但同时,宿胜利认为,检察院作出出对李惠芬的批捕决定,减轻了公安机关的责任,因此,国家赔偿要由新乐市检察院来承担。如果李惠芬有明确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插手经济纠纷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