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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公布《军服管理条例》 生产技术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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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图片网资料图:包装好的陆军衬衣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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