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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公布《军服管理条例》 生产技术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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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图片网资料图:成衣车间的工人们

  授权发布 军服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 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 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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