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质疑病历入院时间“添附”及多处错误;专家称,如果这些问题不查清楚,就不能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合法性
在此案十余年来的多次庭审过程中,产妇入院时间一直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丹永安清楚地记得,妻子入院时间为1993年7月28日下午1时许;而院方则认为,产妇入院时间就是病历上标记的当天下午4点半。
在今天上午的法庭质证中,丹永安的法律援助律师李鹏辉向院方提问时,问及病历上产妇入院时间“4点半”的笔迹是否“添附”、是否为同一主治医生书写、是否具有真实性时,院方回答,“病历是实习生填写,时间是主治医生填写”。
卓小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医疗纠纷鉴定中存在的最棘手的问题是病历的真实性、原始性、合法性的问题。如果患者对病历提出了许多质疑,而这些质疑不查清楚,就很难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合法性。
买易君在法庭上提出,院方向法庭提供的病历不是原始的,因为买易君手中的病历是来自焦作中院的复印件,应该与院方手中的病历一致,但去北京鉴定前发现,院方手中的病历多出两张且没有法院编号;病历122页在性别一栏中将丹澎“男”划掉后改写为“女”;病历上两次写有患儿36周早产,同时又写有“37周零4天”、“足月孕状”字样;病历上将丹澎体重记为3.2公斤,实际上双胞胎哥哥为2300克,弟弟为2000克……
“如果是原始病历,会这样漏洞百出吗?”买易君诘问。
“在目前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病历争议往往是让法官最头痛的事。”卓小勤解释说,病历争议不能说是无法可依,但至少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的委托单位必须对鉴定所依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委托单位是法院,但是判断病历的真实性、原始性、合法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是涉及“代替签字”或者“事后添加内容”等伪造病历的情况,通常可以通过“笔迹鉴定”和“墨迹时间鉴定”予以查清。但是,涉及病历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逻辑矛盾、是否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专业问题,法官就束手无策了。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病历有问题,即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则该鉴定结论自然就无效
今天上午,丹永安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书上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2009]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书不具有科学性,且主观片面,没有真实地反映医疗机构的行为与丹澎、丹湃目前状况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不真实、不公正。此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特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如果申请人认为已经做出的司法鉴定不真实、不公正,是否还有救济途径?
郭华对这一问题的答复是,司法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认识、鉴别和判断而提供的意见,其本身带有较强的主观成分。不同的鉴定人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可能会出现不同意见,因此司法鉴定特别需要制度和程序予以规范。一方面需要特别的立法予以专门规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权利行使予以约束。
“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存在问题或者鉴定意见存在缺陷,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对质,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借助于以上途径来纠正错误的鉴定意见。”郭华说。
卓小勤告诉记者,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无一例外地要求医患双方认可病历,否则就拒绝鉴定,同时在鉴定中即便发现病历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由于患者事先不能得到全部病历资料,同时也缺乏专业知识,因此往往被迫做出认可病历的意思表示,而患方在鉴定结论不利而提出异议时,医学会和医院则以鉴定前患方已经认可病历而主张鉴定结论有效。
卓小勤认为:如果病历确有问题,即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则该鉴定结论自然就无效。
丹澎、丹湃历经16年未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结局到底如何,无人能够预知。但可以肯定的是,案情涉及的诸多问题显然已经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