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此,广为关注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就形成了三管其下的有利局面,而允许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则更是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改革举措。
允许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是对农民工务工实际的准确把握,是实现农民工人人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切实可行之举。农民工目前的务工类型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受雇于大企业,如大的建筑公司、大的铁路建设集团;第二类是受雇或依托于小公司,如小饭馆、家政公司、打字复印门脸店等;第三类是个体自由从业人员,比如卖菜、卖早点、修理自行车等。这三种类型中有能力为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医保的应该仅是第一种类型,但其所涉农民工的数量却要低于后两种类型。即便是第一种类型的农民工,要想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也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要有许多先决条件,如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稳定,所工作单位的经济能力要允许,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要强,等等。这些年来,关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各方面都对企业给农民工上保险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期望,但效果却离预期相差很远。如果说第一种类型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是很难的话,那第二种和第三种则是基本不可能。所以意见中提出农民工可自愿选择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是在对农民工务工实情有了准确把握后而制定的可行之路径。
允许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是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引领,也是为构建城乡一体化而迈出的重要一步。众所周知,户籍制度改革所以步履维艰,首先是多少年来户籍终身制和户籍决定身份论的传统观念,其次则是伴随于户籍之中的各种福利,而要让农民工真正进入务工所在城镇,就要一步一步解决这种户籍福利不流外人田的老观念。本次医疗卫生改革的意见允许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从理念上承认了长年在城镇打工和生活的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城里人;二是把城市公共卫生福利覆盖到了农民工身上。因为城镇居民医保是要政府财政承担大头的,让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事实上已经把城市在卫生医疗方面的福利由仅限于城市居民开始向农民工身上扩散。所以,这一举措既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同时也体现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改革思路,其意义已经超越了医改本身,而上升到了社会的高度。
当然,要真正解决好农民工的医保问题,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是转移接续。改革意见中对此明确强调: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农民工医保跨地接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程,要实现医保转移接续,必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地方利益的问题,一个是医保与户籍捆绑的问题。利益问题需要高缴费、高待遇的地区要作出一定的利益牺牲,也就是要认同低缴费、低待遇地区参保者的缴费年限,并将其纳入本地的医保报销体系之中。而医保逐步与户籍脱钩虽然很难,但却正是本次医改的方向,也就是说,在经过一定的试点后,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是可以做到而且也必须要做到有序衔接的。
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是一个崭新的举措,目前并没有什么成型的经验或做法可以借鉴。所以这项工作首先是要先做起来,在做的时候不断完善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