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有关部委开始推广竞标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专门机构进行工程验收等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根本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何增科说,由于缺乏来自出资方的有力监管,受资方获得资金后的首要考虑就是保证“肥水不流外人田”,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将竞争性招标制变通为内部议标制,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有关公司成为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机构则由同属一个地区或部门的有关机构来担任。其结果是竞争性机制依然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流于形式,工程腐败依旧猖獗。
林喆告诉记者,地产腐败是比工程腐败更为广泛的概念,它包含了工程腐败,所涉及的环节更多,涵盖面更广。同时,“二者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何增科说。
据介绍,房地产利益集团是与特权结合在一起的利益群体,特指依照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利益诉求,且与特权相结合的利益共同体。从获利群体的角度看,房地产经济链条中的利益主体包括建筑经营单位、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部分业主、银行等。
林喆说,从已经查处的地产腐败案件来看,“群蛀”现象尤其值得关注。“群体腐败”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指由个体结合而成的群体性的腐败形式或现象。它具有组织性、预谋性、多样性、欺骗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据了解,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群蛀”现象令人惊叹,参与或卷入其中的人员少则十多人,多则几十人。
林喆进一步指出,“群蛀”现象的出现让地产腐败愈演愈烈。在这些群体性的牟利活动中,表面上看起来,公权力的运作不是单纯为某个个人牟利,但是事实上,在群体联合作案的情况下,群体获得的利益最后总是能分摊到其中的个体成员身上,个体因在群体中发挥的作用而最终总能分享到群体“赢利”的一汤半勺。而就在散兵状态中作案的个体而言,虽然他没有加入团伙或依靠团伙的力量,而只是单枪匹马地、悄悄地在某一领域获利,但是他却因整个群体腐败所烘托的风气而获得了一种安全作案的环境;他可能并未卷入某一案件之中,却有可能在清查这一案件时被牵连出,俗话所说的“拔出萝卜带出泥”指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形。
“‘群蛀’现象总是发生在宗派圈子、裙带关系和官商勾结中。在各种权力的层层袒护下,已有的监督制度难以发挥作用。于是,尽管有种种腐败迹象的显露,尽管有群众的不断举报,尽管一些人的许多恶行劣迹甚至已成为社会的公开秘密,其传闻在民间不胫而走,也无济于事。”林喆说,“群蛀”现象让腐败行为变得更加安全,参与腐败行为的人也由此更加心安理得。
建筑行业的巨大利益让每个参与其中的人都想“分一杯羹”,于是法律无法落实,而一套法律以外的利益机制则建立了起来。原有体制的“血”已经坏掉了,单纯输血于事无补,需要的是彻底换血
建筑行业腐败问题长期存在,原因何在呢?专家们认为,并不在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
“这个领域的法律和制度已经日趋完备,比如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何增科表示,是建筑行业的巨大利益让每个参与其中的人都想“分一杯羹”,于是法律无法落实,而一套法律以外的利益机制则建立了起来。
“‘群蛀’现象让腐败行为变得不知不觉的事实充分说明,在不少地方,建筑行业已经建立起了‘腐败机制 ’,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当‘腐败机制’建立起来之后,黑色腐败就变成了白色腐败,上至决策官员下至工地工人都默认了这样一套‘腐败机制’,腐败成为常态,守法成为特例,任何人只要牵扯到这样的腐败机制之中都会成为腐败的一分子。”林喆说。
记者从粟民那里,印证了林喆的这一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