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孙志刚事件”引发三博士上书 [资料]
今年3月17日,就职于广州一服装公司的大学生孙志刚未携带身份证逛街时,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暂住证为由予以收容。3月18日,孙被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又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并于3月20日死亡。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表明:“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即孙志刚是被打死的。
事件披露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此事亦引起中央有关领导高度重视。目前此案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涉案的1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3名在此案中渎职的工作人员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5月14日,三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三位博士上书的主要内容及媒体的相关评论集中在三点:
一是收容遣送制度有违法治精神,应予废除。
收容遣送制度使得民工、流浪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极易受到侵犯,有违法治精神。收容遣送制度的实行基于中国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在当时具有社会福利和综合治理的性质,在收容救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同时,保持了城市的稳定和秩序。但是,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展开,呼唤迁徙自由的声音日益高涨,户籍制度日益松动,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并将更加变得不合时宜。一些地方擅自扩大收容遣送对象,使得收容遣送制度事实上成为城市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从依法治国的精神出发,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制度不应长久存在,对收容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范围作不适当扩展的越权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即使是出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也应该重新依法制定相关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如果民工在城市中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按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当用强制的方法将其送回户籍所在地。
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收容遣送制度,在城市化发展的今天“治理功能”越来越弱,相反,依附于这个制度上的权力却越来越暴露出容易被滥用的危险。暂住证和收容都涉及到相当大的利益驱动,其中的办证、罚款、放人的获利都是巨大的,牟利的特征相当明显。存在着很大的利益诱惑,制度本身又没有很好的约束机制,必然导致某些警察滥用搜查权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发生了许多侵犯公民权利的恶性事件。孙志刚事件若不是媒体曝光和中央领导重视,恐怕很难有现在的结果。
二是《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改变或撤销。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收容遣送办法》是1982年制订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可见,《收容遣送办法》属于应予改变或者撤销的行政法规。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启动违宪审查机制。
三位公民依法“上书”,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公民宪法意识增强的表现,对启动违宪审查制度有重要意义。从法律逻辑上讲,既然赋予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该项权利就应当有法定的保障。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对该建议进行研究并给予答复,是法律上的当然义务。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建议人和媒体。
因《立法法》并未对公民建议书的反馈渠道和程序以及回复时间、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三位上书人一度深为担心建议书会因无法启动审查程序而被无限期搁置。但日前有消息说,此份建议书已经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正在积极办理之中。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只要办理过程启动违宪审查机制,不管结果如何,都将是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重大标志性事件。(来源:《瞭望》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