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亟待新突破
全国政协委员郗杰英认为:“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职能的转变,共青团在协助政府做好青少年事务中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有必要在工作思路和体制机制上寻求新的突破。”
1993年10月,全国第一个区域性青少年事务管理的专门机构——上海浦东新区青少年事务署成立,主要职能是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政府有关青少年教育、管理、保护、发展和青少年政策与问题研究等事务,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2005年2月和8月,上海市闸北区、闵行区试点成立青年事务局,这是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成立的地市级政府青少年事务部门,是共青团进行组织和职能创新的一个成功模式。
“力争到2010年,使上海青少年的总体发展水平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与国际同等发达城市的青少年发展水平基本保持一致。”这是上海市委、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间为665万名上海青少年描绘的发展蓝图。
2007年,历时4年十易其稿,由团上海市委牵头编制的《上海青少年发展“十一五”规划》出台。北京、重庆等地政府也相继委托团组织牵头编制“十一五”青少年事业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公共性、社会性、综合性和政治性是青少年事务的基本特征。着眼青少年事务的基本特征,积极推动制定青少年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成为共青团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的标志性举措。”郗杰英委员说。
但同时,一些委员认为,在协助政府管理青年事务的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青少年成长的迫切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全国政协委员陈凯介绍说,比如部分团干部对团组织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认识不足,行动滞后;缺少统一的规划和指导,各地团组织在探索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发展不平衡;青少年法律法规配套和政策体系不完备,很多地方未建立起有效的机构依托和制度安排等。
一些委员建议,要推动制定青少年事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青少年事务的法律地位和从事青少年事务的法律依据。
郗杰英说:“比如,明确青少年事务和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相应职权,特别是明确共青团承担青少年事务的法律地位和相应职权,使共青团积极履行这一职能时,不仅符合党的要求和团章的规定,也有法可依。”(记者 孙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