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用了4个月
2009年3月9日,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对张剑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2008年5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张剑在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长青社区的家中,与前来解决动迁事宜的本溪市华夏(原文如此,应为“华厦”——记者注)集团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中,张剑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工作人员(被害人,男,28岁)胸部、腹部连刺数刀。”
3月底,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为张剑做代理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认为,张剑的刺杀发生在暴力侵害、并有可能继续面临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他是为保护私人财产免受破坏和自己及家人免受人身侵害而采取的自力救济行动,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免于刑事处罚。
面对律师的辩护,检察官当庭发表“山水人家”项目是重点工程,是“惠民”工程,要求被拆迁人不要“漫天要价”的意见时,引起旁听席上一片议论声。
4月初的一天中午,王令接到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的电话,说本溪市有关领导对该案比较重视,决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针对违法拆迁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相关法律规定,补充侦查法定时限为1个月,然而,张剑一案的“补充侦查”却用了4个月。
8月20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9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5月14日上午8时许,王维臣、周孟财、赵君、矫鸿伟、王伟等华厦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张志国家居室内,躺在炕上的张剑以为王维臣等人来强行拆房,起身让妻子信艳抱孩子离开,信艳欲出屋时遭王维臣阻拦,张剑见状下地穿鞋时被其余华厦公司工作人员摁住并施加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赵君臀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王维臣随后调用挖掘机将张志国家房屋全部拆除。”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9月21日,记者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了该案的审判员李颖。她表示,张剑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他的行为和现有证据,法院认为当天张剑遭到殴打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殴打并不是以剥夺其生命为最终目的。张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而刺死被害人,构成防卫过当。鉴于他有自首行为,法院决定对他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鉴于他本人的自身情况和表现,法院认为判其缓刑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
“我并不完全满意,但能够接受。”9月21日,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王令表示,这一判决体现了本溪市中院在消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作出的努力。
据王令介绍,该院对张剑一案很重视,开庭时庭长和分管院长都认真旁听了庭审。判决“虽然留有遗憾,却已殊为不易”。他说,“法院承受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是否会成为中国的“亨利-史威特案”
在一家知名网站对该案的网民调查中,有7.5万多人(占总投票人数93.20%)认为,刺死人的张剑无罪。
“尽管张剑当时已经刺伤了赵君,但仍没有效地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张家的房屋最终被强拆了。基于此,张剑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赵进华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念平认为,华厦公司对长青社区“钉子户”的拆迁属于非法拆迁,张剑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所作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因此,如果过于严格限制正当防卫的认定,就违背了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和本意。
在王令看来,这是新时期拆迁纠纷中杀人没有抵命的首例案件,但其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此,它至少在司法实践层面有效破解了被拆迁户自力救济的方式和程度的司法难题,敲响了暴力拆迁者的警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也表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把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
“假如说1926年黑人亨利·史威特枪杀骚扰其住宅的白人一案,无罪判决一举确立了美国的住宅不受侵害以及公民在家中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准则,我希望张剑案成为中国的‘亨利·史威特案’,奠定我国公民私权利法律保障的基础。”王令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剑案的判决,是对法治精神的有效实践,可成为我国保护公民私权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
但在一些学者看来,被张剑刺死的赵君也是一个受害者。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正当防卫也应当有一定限度,杀人不宜提倡和鼓励。住宅的无限防卫权,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值得人们反思的是,张剑与赵君素不相识,平时都是“好人”,为什么会出现“好人杀好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