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新闻>社会观察>>正文

47岁女子状告同居小男友 称“退我购房款”

  买同居男友的房子却一直没拿到,47岁女买主把34岁男卖主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获悉,(四川成都)双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舒先生返还陈女士8万元购房款。

  陈女士今年47岁,3年前认识了想卖房的舒先生,两人于2006年7月同居。2006年10月,两人签了《预付售房订金协议》,约定由陈女士在2006年10月18日前支付给舒先生订金1万元,舒先生则按陈女士的要求完成建房施工。

  2006年12月,两人又签了一份《购房协议》,协议中写明:舒先生现有私房一幢,出售给陈女士,价格9万元,陈己于2006年11月支付给舒8万元,余款1万元待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后支付。据了解,2007年10月房屋修好后,舒先生一直不交房,于是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舒先生返还8万元购房款,并解除两人签的《购房协议》。

  双流法院一审判决:舒先生返还陈女士8万元购房款;解除两人签订的《预付售房订金协议》和《购房协议》。(易婷 刘燕)

编辑:杨芳

重点推荐

点击进入金鹰新闻
图片】【评论】【文化】【环球】【中国】【社会】【法制

相关评论

热点信息

环球 中国 社会 法制 文化

热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