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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商为赢侵权案 租房两月打百场官司(图)

曹柯法官在办公室里翻阅知识产权相关书籍。本报记者高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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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晨报4月25日报道 市五中院在全市知识产权审判中承担着主要职责,仅2008年该院审理的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就占到了全市同类案件的70%。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本报特别邀请专司知识产权审判的市五中院民三庭资深法官,解读我市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特点,让单位企业学会自我保护。

  商业广告侵权突出

  《大话西游》里罗家英演的唐僧嗦至极,不停地念叨让小鬼们一个个口吐白沫而死。这一幕场景,和去年在市五中院民三庭连续打了上百个官司的北京某图文公司代理人的经历有点雷同。

  这个千里迢迢来渝维权的原告方,为了打官司,在法院附近租房住了2个月。而官司打赢后,他告诉法官“打算即刻回京辞职”、“实在太让人崩溃了”。如果不辞职,他还要赶赴国内其他城市,周而复始地打图片官司。

  “那段时间,大约一个半月的时间,我们一天要开两次庭,全部是商业广告涉嫌侵权的官司。”民三庭曹柯法官说,这就是去年我市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文化领域,特别是商业广告侵权案突出、集中。

  去年侵权案件激增

  曹法官专审知识产权案件多年,但去年审案的经历,全庭的法官都没有经历过。曹法官说,前年民三庭审案最多的法官审了37件案子,而去年案件最集中的时候,“光我个人手头就有约40件案子,其他法官的案子都不比我少。”

  2008年,该院审理了近300件同类官司,都是企业商业广告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主要是北京两家图文公司。”曹法官讲,这些公司通常有很多摄影师四处拍摄各类型照片,包括人物、风光等。公司将图片刻录成正版光盘出售。

  “买了正版光盘,你还不一定能随便使用。”曹法官解释,如果买了光盘用于个人欣赏,不拿来赢利,是合法的。而用于制作广告等商业用途时,除了要买正版光盘,还要另外付费,主要与使用数量有关。

  双方调解赔偿居多

  广告主、广告公司一起成为这些图片公司的被告,是从2007年七八月份开始的,2008年达到了高峰。

  “多数官司是一张图片一起官司。”曹法官说,最初,图片公司起诉几个官司试水,通常一张图片提出1至2万元的赔偿要求。

  法院进行仔细对比确认侵权后,再根据图片拍摄难度、使用大小,以及广告影响范围、侵权次数等,确定赔偿金额。“最高的一张判了8000元,最低的2000元,平均在3000—4000元。”

  曹法官说,试水成功后,更多的官司接踵而至。开始是判,后来多为调解。2008年近300起这类官司中,法院真正判决的不到50件。截至现在,只有少量几起这类官司还在诉讼中。

编辑:徐攀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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