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下红头文件欠条是为安抚讨债民工
旬阳县法院2月3日下午两点半公开审理此案。作为第一被告的旬阳县国土局委托监察股股长和律师荆新荣到庭应诉。在鲁延景出示“乔大普以项目部名义给我打的欠条”和旬阳县国土局以红头文件打的欠条和还款承诺两证据后,国土局代理律师荆新荣质证道:乔大普欠鲁延景石料款是否属实,他们不便发表意见。因为国土局的工程发包给了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处,并未和鲁延景有合同关系。认为鲁延景将国土局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纯属错列诉讼主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鲁延景对旬阳县国土局的诉讼请求。对于鲁延景出示的国土局以红头文件形式打下的欠条和还款承诺,律师荆新荣代替国土局解释道:发函是有一定背景的,2008年2月1日,民工讨要工资,采取过激行为围堵国土局的机关大门,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加之当时大雪灾,天寒地冻,为安抚民工回家过年给的承诺函。
工程招标被指有作假嫌疑
为了证明鲁延景的账目和旬阳县国土局没有关系,律师荆新荣向法庭提供了“施工招投标书”。法官看完后问被告,招投标书上的投标单位——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处的韩某是什么人?被告代理解释说“是中铁十七局的法人代表。”原告鲁延景立刻认定该招投标书印鉴和公章都是假的。鲁延景还补充说明,自己多次向乔大普要不来42万元材料款,得知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处是中标单位,曾四次到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处要钱,结果被告知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处在旬阳县根本就没有招标过这个工程。第二被告乔大普也认可这一说法,他说自己承包该项目后才发现,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处在2002年3月19日就下了投标标书,并将李某列为投标单位联系人,23日才将李某认定为招投标委托人,认为中铁十七局作为国有正规大公司,是不会这样违反常规操作的,应该是有人假冒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处在承揽工程。
工程被转包土地局称不知情
旬阳县国土局对外宣称,2002年4月4日在有关专家的主持下进行了大河南防洪堤工程招投标会议,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处从三家竞标企业中胜出。他们第二天就向中标的单位核发了中标通知书,2月22日发包方旬阳县国土局和中标方签订施工合同,此后被法人为李某的秦浙公司转包过来。乔大普补充说明道,秦浙公司又将该工程交给自己负责具体施工。对于乔大普与秦浙公司之间的工程转包协议,国土局称不知晓。
庭审中爆出国家重点工程在招投标中和工程施工中有作假和转包嫌疑,主审法官对此很重视,要求工程发包方的旬阳县国土局提供工程招标的相关资料,及秦浙公司的施工资质证明,以便调查。若有作假,该案因涉及刑事案件将转交公安检察机关侦查。
庭审结束时,鲁延景同意调解,但国土局代理律师表示拒绝。记者就有关工程招投标及工程被转包情况采访旬阳县国土局时,局长手机关机,书记称该案已经进入司法阶段,他们没有必要向记者出示相关文件的必要,又称开会太忙拒绝记者的采访。旬阳县招标办监理公司的相关领导也以工作太忙和自己不在当地,表示和记者无法见面。
中铁十七局已向警方报案“有人假冒”
旬阳县国土局2002年招标的“旬阳县大河南防洪堤工程”,是否有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处投标并中标?记者向中铁十七局西北指挥部求证,一位熊姓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听了记者的情况介绍后,表示这不可能。因为中铁十七局作为国有大公司所有对外委托文件,都会以介绍信形式出现,不会像旬阳县国土局出具的,只是一张独立的打印纸。熊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关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处是否在旬阳县竞标工程一事,去年该县审计局、司法局已经来调查过,经介绍后还到重庆的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处核查,但核查结果中铁十七局西北指挥部不知晓,昨日记者根据熊姓工作人员提供的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处经营处副处长王向平(音)的电话,再次求证。王向平副处长在电话里告知记者,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处在2002年已经改名为分公司,所以招标书上还以工程处名义出现,明显是作假。至于招标书上的投标单位项目经理党某,王向平副处长称自己不认识。王向平副处长告诉记者,去年10月旬阳县审计局前来调查时,他们已明确答复没有在旬阳县有招标大河南防洪堤工程的事实,并将有人假冒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处名义承揽工程一事,当时就向重庆警方报案。有关此事的声明,王向平副处长表示会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报,以正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