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今日公布,从十二月一日起实施“旅游条例”,立法严格规范旅游业。其内容包括,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可要求旅行社赔偿。
该条例从规范和管理两个角度,对旅游业各个环节、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商店购买假冒伪劣、销售失效、变质商品,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可再向旅游商店追偿。
旅游商品店可以记账方式“明给”旅行社或导游回扣,但不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私下暗给旅行社或导游回扣,会被以行、受贿论处。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给旅游者造成损失,依法赔偿。如损害责任由其他旅行社造成,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造成损失旅行社追偿。
对于旅游者投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旅行社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专职导游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聘请专职导游人员应签订协议,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导游带团期间发生工伤和人身意外伤害,由委派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旅行社不得向委派出团的导游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据悉,在该条例中虽然提及但尚未有详细内容的自驾游以及本市商务、会展、工业游等旅游新类型,广州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服务指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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