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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剑指腐败 “情人”纳入刑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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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人”纳入刑罚范围

      在1979年的刑法当中并未专门设立贪污贿赂罪一章。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比原有刑法典的内容增加了两倍。

      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过程中,腐败犯罪问题就得到了相当大的重视。1999年至2006年的八年间,在1997年刑法典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又颁布了6部刑法修正案。在这六次的修订中,60%是对有关经济犯罪条款进行的修正。

      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如此频繁的修改,对于一部刑法典的稳定与权威性存在影响。但是,由于中国社会发展变革的特殊情况,以经济犯罪为代表的各种新形式犯罪层出不穷,对刑法进行小幅度的修改十分必要,“总体来说利大于弊”。

      2007年,山东省委原副书记杜世成、中国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皆因牵涉腐败在半年间先后落马。随着杜、陈两案的曝光,二人身后一个名叫李薇的女子浮出水面。令人吃惊的是,李薇曾与陈同海保持亲密私人关系,后经陈介绍与杜世成相识,同杜亦建立亲密关系,三人构成了一个贪污腐败的利益三角。

      有刑法专家认为,此次对于贪污贿赂罪适用范围的调整,增加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亲密的人”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此类“情人”涉嫌腐败的情形。另外,国家工作人员亲属涉案也十分普遍。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显曾表示:“从查处的案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看,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

      根据中国现行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受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只能作为共犯而构成受贿罪。

      因此,此次贪污贿赂犯罪中两个条款的“微调”,部分法律学者认为对于反腐败有着一定积极意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折中”修正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巨大变化历史进程中,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一种新罪。”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孟庆华在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一书中如此描述这一罪名。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开始界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的刑法修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纳入新刑法。

      然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设立始便伴随着很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最高5年的刑期过轻,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了一些贪官的避风港”。

      2001年,安徽省原阜阳市市长肖作新与其妻周继美共同受贿折合人民币120余万元,此外还有1200余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来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的资产竟达已查明贪污款的近10倍之多。

编辑:刘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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