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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判决国内首例因性骚扰获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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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拘役5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仑采用强制的手段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并认为在刘仑犯罪实施过程中,刘仑利用自己主管人事的权利,侮辱妇女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分。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仑拘役5个月。宣判后,刘仑并没有对该判决提起上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性骚扰”案之争

      该案到底是否一般性骚扰

      检察官:超出了一般“性骚扰”范畴

      高新区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告诉记者,刘仑在对陈丹实施性侵犯的过程中,面对陈丹的奋力反抗,刘仑采取了卡住受害人脖子这一行为,并造成受害人颈部软组织受伤,性质恶劣,已超出了一般“性骚扰”的范畴,构成了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只是一般的“性骚扰”

      刘仑的辩护律师、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义认为,刘仑的行为只是一般的“性骚扰”。李国义说,刘仑利用职务之便对陈丹强行亲吻、拥抱的行为,肯定是不对的,但这是刘仑求爱不成采取的不理智行为,情节轻微,并不构成犯罪。但出于种种考虑,经刘仑同意后,他决定为刘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刘仑判得很轻,很快就会被释放。”

      专家:该案对“性骚扰”起到警示作用

      “这个案子对那些以为‘性骚扰’不构成犯罪的人起到警示的作用。”省妇联法律顾问、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敏说,本案中的当事人因为“性骚扰”被判刑,从适用法律上来说,是由于被告人实施的“性骚扰”的情节、性质已符合《刑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其定罪量刑。江敏认为,本案被告人以为只不过实施了违法行为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解,其行为因为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

编辑: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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