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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花季少女或有新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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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

  10月19日,湖州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分别判处邱某、蔡某有期徒刑3年。判决书写道: “两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两被告人的犯罪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南浔法院相关人士解释说,“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一说法,来自辩护人提出意见时的原文表述,并不是审判法官创造出来的名词,“它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是辩护人自己归纳出来的。”

  本刊多方调查获知,提出该词的,是蔡骥荣家属聘请的律师——湖州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郁其成。根据郁的简历,出生于1963年的他“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功底娴熟,擅长承办各类刑事辩护、民商代理以及公司法律事务”。

  汹涌的网络民意

  在这个判决生效的当天,负责宣传的沈晓婷,就立即撰写了一篇三四百字的新闻稿件,发往了经常联络的各大媒体。 很难说沈晓婷的这篇稿件有什么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稿件也往往很难获得媒体的关注。一个佐证是,在沈晓婷稿件发出的当天和第二天,除了几家网站转载外,并没有平面媒体采用。

  但是,互联网让一切变得不同。

  在中国新闻网刊载沈晓婷稿件的当天,一篇针对此文的署名为“辽河鱼”的评论出现在天涯社区。

  “辽河鱼”写道: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给两个强奸犯定的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令辽河鱼迷糊了,这是个啥概念?搜遍了网络,也没找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来源和条款依据。“临时”既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奸犯罪还有“非正式”和时间的长短之分?这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应是个新名词,可以为我国的司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造性的空白,可喜可贺。

  ……

  “辽河鱼”这篇网文,迅速引发人们关注,时至今日,已有100多万的点击和7000多条回复。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此后演变成“临时性强奸”,并成为了继 “俯卧撑”、“躲猫猫”之后的又一网络流行语。

  南浔区法院显然很快就注意到了来自网络的质疑。

  10月30日,就在“辽河鱼”等人的评论引起网民关注的时候,南浔区法院内一场如何应对网络质疑的会议也正在进行。

  10月31日,南浔区法院即向来采访的媒体告知:湖州市中院将对此案展开调卷审查,审查程序已经启动。

  互联网上的汹汹民意,惊动的不止南浔、湖州两级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随后表态:“南浔协警强奸案”由中院调卷审查后,省高院要协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抓紧指导监督,务必忠于事实真相和法律,审查结论经得起历史检验。如确有错判的,要责成湖州中院依法纠正,并查明背后的原因和责任,实事求是地严肃处理。

  11月6日,湖州市中院给出调卷审查的结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量刑畸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湖州市委也做出决定,由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原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及相关涉案情况进行调查。

  一位湖州市法律系统的工作人员告诉本刊,“如此兴师动众,会不会将一个原本无人关注、‘畸轻’的案子,因受舆论影响变为‘畸重’的案子呢?”

  郁其成说,他相信湖州司法机关会给这个广受关注的案件一个公正的审判。

编辑: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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