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湖南省娄底市检察机关在“市政府搬迁办系列案”中共立案18件26人,分别涉嫌贪污、受贿、行贿及窝藏赃物等多个罪名,涉案总金额2000余万元。案件的主要被告人———娄底市政府原助理巡视员、市政府秘书长申庆华(副厅级)在2003年至2007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包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打招呼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其中收受包工头扈某现金34.4万元。在这一系列案中,包工头扈某向申庆华行贿一次达到30余万元,可谓出手阔绰。
2001年,江苏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钮春,被南京市浦口区法院以行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非法获得的全部财产。经查,1998年初,当时的盐城市个体包工头钮春结识了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因受贿等犯罪已被判处死缓),通过此关系获得了一幢住宅楼的开发权。钮春开发此幢住宅,非法获利268万元。1999年8月间,钮春向徐其耀提出合办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今后能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钮春从住宅开发的利润中一次性拿出120万元送给徐其耀,作为徐其耀的注册资金。
长期投资,放长线钓大鱼
在现实的很多案例中,大多数包工头不再是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一些领导干部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通过细水长流的人情往来,将这些领导干部牢牢地控制住,为以后办事打基础,可谓“该出手时就出手”。
2009年9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佛山市教育局原局长冯彦荣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回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于冯彦荣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2004年,建筑包工头范同钦(另案处理)承包了佛山市华英学校的土方工程和基建工程。2006年,范同钦挂靠广东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佛山一中体育馆、游泳馆、游泳池工程。在此期间,时任佛山市教育局局长的冯彦荣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范同钦贿赂共计46万元、港币1万元,并在上述工程的施工期间和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对范同钦给予关照,为其谋取利益。在2004年到2008年,冯彦荣受调查之前的4年之中,包工头范同钦与冯彦荣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这实际上是范同钦的一种策略———放长线钓大鱼。果然,冯彦荣长期为其提供便利,直至案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张建辉在2000年接受的第一笔受贿款就是15万元的大手笔。到2007年初,他的囊中已经有3100余万元巨款,其中受贿2598万多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527万多元,他也因此成为广西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最大的贪官。2008年8月1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建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机关查明,在7年的时间里,向张建辉行贿的包工头共有23名,行贿款超过100万元的达到7人,其中近半数的包工头行贿次数超过5次,最多的达到15次。在一次次行受贿的往来中,张建辉和包工头结成了利益联盟,各取所需。维持这种关系和维系这种联盟的,正是工程建设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公职人员与包工头的长期非法“交易”,往往使得双方都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等到想脱身的时候,已经被复杂的利益关系牢牢控制住了。
多头送礼,一人向多人行贿
在建筑工程中,一项基建项目从批准立项、动工到竣工,工期环节多,牵涉面很广,包工头为承建工程,需打通各个关节,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差资质不高的包工头,为了层层闯关,往往多头送礼,多环节行贿。因此检察机关在查处建筑工程贿赂案件时,常常一挖一串,一抓一帮,窝案、串案的比例很高。
2009年10月左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审结一起贿赂案件,三名受贿者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而行贿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旗下多家支行需要进行装修,无锡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正盛找到当时的农行无锡分行集中采购办公室主任李国平、财务科工作人员马政国、锡山支行副行长任荣,表示想承接此工程。在工程承接成功后,陈正盛还多次请客吃饭,并先后7次送给李国平等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从该案可以看到,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包工头的行贿对象往往并不是单一的,每当有可以牟利的机会,就会对不同的人进行贿赂。这是利益的驱使,也是包工头行贿案件的常见现象。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消防工程公司经理李满华为承包有关消防工程并获取在消防工程审批上的便利,从1998年开始,分别送给东莞市塘厦镇原副镇长李为民(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塘厦镇党委原副书记黄耀兴(已故)和当时主管消防工作的塘厦公安分局户政股原股长兼消防队长罗东胜(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每人23%的“干股”。1998年至2002年,李满华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共向李为民、黄耀兴、罗东胜行贿499万元。2006年,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李满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汪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