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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亟待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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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势群体遭遇法律空白

  2006年,昆明监狱开始了“寻孤”活动,帮助贫困山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解决实际困难,在给予经济帮助。同时,他们还对活动进行录像,制作成影像资料,让那些因家庭困难、交通不便、无法相见的服刑人员及其子女通过影像来慰藉心灵。活动的开展在很大程度安慰了服刑人员,使他们态度变得积极、情绪变得稳定。

  同时,云南省有7个监狱建立了“服刑人员互助基金”、“服刑人员帮困基金”,最早的建立于2004年。5年来,这7个监狱共募集基金53.3万元,罪犯捐款占35.6%,其次是监狱拨款占21.6%,警察捐款占22.1%,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其它捐款占19.5%。基金使用中,有48.9%是用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占第一位。

  但救助仍然是杯水车薪。据司法部调查,94.8%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曾受到过社会救助的仅占总数的5.2%。

  “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首先遭遇的是法律空白。”云南省监狱局那位负责人说。

  在2006年,民政部等15个部委曾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突破性地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列入救助规划中,但也仅规定“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问题仍然没有成文法律的保障。

  同时这位负责人也指出了政府管理职责上的缺位。

  “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民政部门,但民政部门主要救助孤儿、弃婴,只有父母双亡的孩子才有可能进入民政部门的视野。而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在押服刑人员进行改造,虽然也提供法律援助,但没有代表政府行使福利救助的职能。”

  “在司法部的内设机构中,基层工作指导司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处可能是与此关系最密切的一个部门,但其主要职责也仅限于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继续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不是直接的工作对象。”

  “而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虽然拥有国家赋予的很多执法权力,但非常明确的是,监狱不管大墙以外的事情。”

  “那么居委会呢?就目前我国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能力范围来看,要求它们来承担监护职责也不合理。它们一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二没有专业的管理人员,三缺乏有效的立法依据。”

  救助孩子“关系着两代人的重生”

  从事此研究的云南省警官学院教授指出,在欧美一些国家,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法定的国家或政府的职责。“我国慈善事业总体上还不发达,民间救助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得一步步推动。”

  他们建议,国家应将一些已有的政策应用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中来,如生活上的低保政策,教育上的“两免一补”政策等。特别是对无人监护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应由民政部门安排到当地孤儿院、福利院、儿童村集中供养,对流浪乞讨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站应发挥“最后一道社会保障底线”的作用。

  在制度上,他们建议设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档案,建立监护机构或代养人、服刑人员与其子女三方定期联系的制度。

  “如何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对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挑战。这能够使服刑人员感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帮助和温暖,关系到两代人的重生。”云南省监狱局负责人说。 (王清 徐锦书 张文凌)

编辑: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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