狡辩“股权转让”
不少受骗人表示,安基公司在推销股票时,吹嘘公司年产值和利润上亿元,产品销往世界各地,3年后股票肯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到时候股价将翻好几番,如果不上市则将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支付相应的银行同期利息。
但郑坚称自己是“无罪的”。他认为,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转让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而且自己是“股权转让”不是“发行股票”。郑还称,260多位“原始股民”中有157名还到上海股权托管中心进行了托管,已经成为“公司股东”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备案,“所以本案应当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构成刑事犯罪”。
实为发行股票
郑的申辩有无道理?
本案主审法官、浦东新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刘娟娟与合议庭成员认真分析案情,并走访相关部门了解政策法规情况后认定:对于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如何转让,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一直有限制性规定,安基公司及郑的转让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由于安基公司承诺即将上市且股票能够获利,从受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其主观目的是通过先期购买股票进而上市后升值赚钱,受让人其实购买的是“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因此,安基公司名为转让股权,实为发行股票。托管中心对股权转让只负责登记备案,没有审核及监督义务,因此股权托管不能掩盖股权转让行为的违法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安基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郑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严剑漪 黄丹 鲁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