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下午,孙伟铭为亲属祝寿,其间大量饮酒。其后,孙伟铭驾驶别克轿车送父母后,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高速行驶。当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相向正常行驶的4辆汽车,造成4死1重伤。
二审焦点
一审是否遗漏了重要证据
孙伟铭的辩护律师:孙伟铭事发后看见有死伤,大叫“快喊医生!”可见孙并不希望伤亡结果的发生,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并未举出这一对孙伟铭有利的证据。
检方:孙在事发后喊医生,只能证明其犯罪之后的悔罪表现,不能说明他在犯罪时的主观心态。而且,他“喊医生”的表现,正好能说明他当时的状态还是清醒的。
孙伟铭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孙伟铭的辩护律师:一审判决采信了比亚迪驾驶员刘某的证词,认为孙是因为追尾后躲避处罚,才会超车绕行并穿越双实线,因此推断孙具有主观故意。但关于追尾事实,只有刘某个人的孤证,不能证明孙存主观故意。
检方:孙伟铭的别克车在发生追尾事故前一直是正常行驶,但追尾事故发生后在1000多米的范围内迅速提速至130公里,这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完成的,很明显具有躲避逃逸的特征。
是否要以生命为代价来作警示?
孙伟铭的辩护律师: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是在以牺牲孙伟铭的生命为代价,获得公众对交通违法行为恶果的重视。诚然,这对整个社会起到震慑的作用,但对现象的遏制,必须要付出一个人的生命吗?如果立法能够早将醉驾行为列为犯罪,就没有人敢冒这个险了。
检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最高刑罚是可以判死刑的。一审判决的量刑并无超过法定范围。上诉方律师提出要关注孙伟铭的生命,那么四个无辜惨死的生命就不需要关注了吗?同时,醉驾现象的减少,并非因为孙伟铭被判了死刑,而是由于人们对于醉驾危害性认识的加强,以及有关部门打击力度的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