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新闻>法制看点>>正文

醉驾男子被判死刑续:被告人二审看到一线生机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这两条也是今天二审的焦点。

  记者事先查阅了《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里面没有死刑的规定,刑期一般也不长。例如今年轰动一时的杭州飙车案中,被告人胡斌撞死1人,获得的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获刑3年。

  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施杰在法庭上强调,孙伟铭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例如案发时的多位在场证人证明,孙伟铭在案发后,看见受害者躺在血泊中,第一反应是大喊有没有医生,快救人。这可以证明孙伟铭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态,并不是放任故意心态。案发后,孙伟铭家属一直积极地赔偿受害人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施杰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面对交通肇事行为,普遍应用这个罪名。当然,用这个罪名对酒后驾车等行为的处罚相对不重,很多人认为不利于约束酒后驾车等行为,但要改善这个问题,手段是修改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而不是另找罪名来惩处犯事者。

  他接着提高了语调:“孙伟铭案的一审判决,以生命为代价,换取了全社会对醉酒驾车的重视,但是,剥夺生命必须慎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给予孙伟铭应有的惩罚,而不是死刑。”

  公诉人员反驳了辩护律师对罪名的异议,表示孙伟铭属于无证、酒后、超速驾车,并且是在肇事逃逸过程中造成了惨重伤亡,多种恶劣手段叠加,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

  但在量刑上,公诉人员从死刑的立场上退了一步。

  在法庭上,孙伟铭始终懊悔不该对自己的酒量和驾驶技术过于自信,懊悔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酒后驾车闯下大祸,犯下难以弥补的过错。

  二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将提交审委会后再宣判。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对记者表示,一审判得不太合适,因为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就是拿来适用交通肇事行为,结果一审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判处死刑,“当前全世界都在逐步废止死刑,体现尊重生命的人权理念,因此在我国也应当尽量避免死刑。对于交通肇事罪目前存在的量刑偏轻,可以通过加重刑期来解决。”本报成都9月4日电

编辑:杨芳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重点推荐

点击进入金鹰新闻
图片】【评论】【文化】【环球】【中国】【社会】【法制

相关评论

热点信息

环球 中国 社会 法制 文化

热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