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点交锋
正方
警察行为不存在诱发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马登民称,诱惑侦查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区分是否诱发犯罪的界线,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早有犯罪意图。如果有,警察借用其犯罪意图来破案,就是正当的。此案中,警察在得知张振利等人有贩卖黑车的意图后,扮作买主去买车的意图是破案。张振利等人早已有了贩卖黑车的意图,他们的犯罪意图是自己产生的,警方的行为不存在诱发犯罪一说。至于张振利等人把贩卖黑车的意图转化成抢劫杀人,和警方买车没有关系,谢长亮的死亡是张振利等人的抢劫行为造成的。
反方
警察行为背离刑侦底线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吴丹红认为,此案中民警存在过错。刑事侦查的功能除了打击已经发生的犯罪,还要预防将要发生的犯罪,而不是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在有些重大疑难的案件中,警方是可以采用一些策略性的侦查手段,但应当严格节制。本案中警察的行为已经背离了刑事侦查的基本底线,侦查手段的使用不是在抑制犯罪而是在制造犯罪。
■ 调查
“钓鱼”效果好 一线常使用
基层刑警称诱惑侦查缺乏明确规定,“经常使用但有时很困惑”
昨日,多名北京和外地的刑警坦言,“诱惑侦查”或“警察圈套”在警方内部称为“钓鱼”,这种手段实施起来效果非常明显,在侦查一线经常使用,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毒品案件大多“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大致的程序是,得知有刑事犯罪行为发生,刑警假扮身份,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达到与对方接头的目的。见面后,刑警亮明身份将嫌疑人控制。
“人赃并获,送上门来,这种手段简单便捷,破案快。”多名北京和外地的刑警说,在侦查一线经常使用。
“几乎一半以上的毒品案件破获都采用这种手段。”南方城市的一位刑警说,毒品犯罪隐蔽性极高,外人很难了解其活动,使得侦查活动十分困难。警方往往假扮买方,用现金“引蛇出洞”,随即将其控制。
钓鱼原则是已有刑案发生
北京的几名刑警表示,采取“钓鱼”最起码的原则是已有真实的刑事案件发生。比如此案中,应该先确认嫌疑人手中有黑车,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这些刑警坦言,此案中延庆同行的初衷肯定是为破案,他们也不能确定人家手里有没有车,“肯定也是想看车摸情况,谁也想不到会发生命案。”
对于“钓鱼”,这些刑警也深知很“敏感”,常常是游走在边缘,如果运用不当很容易导致“教唆犯罪”或“引诱犯罪”。
他们称,一般“假扮身份,看看货,摸摸底”的情况,不需要审批,刑警可自行决定,如果动钱起码要向队里打招呼。这种侦查手段缺乏明确规定,“什么案件可以用,什么案件禁止用”,他们虽然经常使用,但有时也很困惑和为难。
■ 建议
专家呼吁立法规范诱惑侦查
目前,我国的法律中相关诱惑侦查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对此,一些法学专家学者呼吁对“诱惑侦查”立法规范。
防止滥用侦查权
“两高”特约专家咨询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龙宗智教授早在2005年就呼吁对“诱惑侦查”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龙宗智认为,“诱惑侦查”等侦查程序法定化的目的之一是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损害公民权利。目前的侦查程序的一个缺陷是,侦查行为仍是不可诉的,即对国家强制权力的运用造成的损害,公民不能用诉讼解决,救济权利不足。
提供法律救济渠道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吴丹红称,通常法律允许的“诱惑侦查”只能在一些无被害人、常规侦查手段难以奏效的重大刑事案件(如贩毒、走私、伪造货币等)中使用。那种以不适当的刺激行为去诱惑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侦查行为是禁止的。
吴丹红认为,执行过程中,基本是侦查机关决定,没有足够的避险机制。应当从适用条件、对象、程序、违法后果等规范,必须在常规侦查手段难以侦破时通过程序审批适用,实施中全程监控和风险防范,并在产生违法后果时提供法律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