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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播报贪官受审新闻错用市民肖像(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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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受害人可以索赔

  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贾草律师说,相关法律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从“炒房处长”的新闻报道本身来说并没有任何失实,够不上侵权。但新闻媒体将守法公民照片误用于受贿被告人新闻报道中,尽管主观上非出于故意,其后有关媒体未经审核而转载,属“误用”,但这些媒体主观上仍然应该认为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客观上给守法公民名誉权造成伤害。

  “陶先生名誉被侵害表现为:社会公众通过接收配发照片炒房处长犯罪事实新闻信息,无疑会将受害人老陶等同于犯罪人炒房处长,而且因为网络的存在,信息传播范围影响力难以估量,由此造成受害人名誉侵害事实客观存在影响深远。”陶先生完全可以依法起诉有关媒体,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陶建国一案梗概

  本是国家重点培养的年轻干部,原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陶建国,因涉嫌受贿日前站在了市一中院的被告席上。此案被检察机关称为2008涉案数额最大的行贿案。

  本案的主角,学习土木工程的陶建国对业务精通,年轻有为,原本有着大好的前途。根据起诉书中的指控,陶建国利用职务之便,从专业人士及规划部门官员的角度出发,在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过程中给申港和兴都两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洪某提供了不少帮助。而洪某“投桃报李”给陶的69万元及29套房产,则构成了起诉书中其收受贿赂的4节事实中最大的一笔。自1999年到2008年期间,陶先后收受多家房产公司贿赂款共106万元人民币,以及价值1379万余元的房产。

  在庭审中,陶建国辩称自己并非受贿,涉案款项皆经营所得。而检方则驳斥了陶某的说法,认为陶建国不但收受贿赂,还主动“索贿”。

  (青年报 陈轶珺等)

 

编辑:王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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