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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朋友作保借款276万 一年半还本付息547万

  借款276万元,一年半时间,已还本付息547万元。目前,因还有75万元利息没付,被对方告上法院。近日,家住建邺区的刘玲玲来到本报,讲述了她作为担保人,为“高利贷”所累的事情。

  刘玲玲说,2006年,在国外搞工程的朋友王志民,因涉嫌非法用工,从国内带去的100多名工人被当地警方收容,急需一笔巨款保释,但王志民手中没有这笔钱。

  就在这时,很有“路子”的陈海平找到王志民,说她有办法搞到钱,月息是4%,条件是要房产抵押。

  王志民找到刘玲玲,说他名下的两套房子已出租,不好抵押,想请她出面,用她名下的两套房产为他作个保。刘玲玲说,王志民曾在她最困难的时候出手帮助过她,面对王志民的请求,她不好回绝。几天后,她用自己名下两套房产,为王志民作保,通过陈海平借款80万元。扣除一个月借款利息后,王志民实际到手76.8万元,但写下的是80万元借据,上面没有反映4%的月息。作为担保人,刘玲玲在借据上签了字。

  还款期到后,王志民无力偿还,工程又不顺,要钱投入,他就将自己名下已出租的两套房子收回,作为抵押,通过陈海平,以月息7%借款190万元,扣除一个月13万元利息,王志民实际到手177万元。根据借款时的要求,刘玲玲又在借据上签字担保。这笔钱中的80万元,用于还了首次借款本金,让刘玲玲赎回一套房子,但利息没能结清。后来,刘玲玲又用这套房子作保,以月息7%,通过陈海平借款6.8万元,用于王志民的工程运转。至此,前后共计借款276.8万元。

  “随后一年内,王志民通过我,先后向陈海平支付利息88万元。”刘玲玲拿出还款依据说,接下来半年,王志民工程失败,无力偿还。按照当初说好的“利滚利”的算法,此时仍有500多万元本息没有支付。

  “于是,陈海平找来"讨债公司"的人,要求我与王志民配合,将我们名下的3套房产出售还钱,只保留我的一套房子。”刘玲玲称,卖房还钱后,还有75万元利息没还,“讨债公司”又要他们打下75万元借条,写下还款承诺。

  到期又没还,陈海平拿着这张75万元的借条,将王志民、刘玲玲告上本市某区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因为王志民、刘玲玲提供不了这笔钱是高利贷的证据,法院根据借条,判令王志民还钱,刘玲玲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志民、刘玲玲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以这笔借款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法院找双方了解情况,认为这笔借款确实“复杂”,但是否涉嫌高利贷,还有待进一步审查(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为规避法律,借款合同往往无利息约定

  证据很难锁定,高利贷认定难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由于相关证据很难锁定,民间一些高利息借款,要想认定为高利贷却很难。”玄武区法院副院长张赟就本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据介绍,高利贷是指借贷的利息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利息的借款行为。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受法律保护;超过该标准,属无效约定,超出标准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张赟说,为规避法律,放贷人通常在借款时提前扣除利息,或将利息提前算入本金,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只有本金数额,无利息约定,致使法院难以从证据本身判断借贷真实情况,很难准确断案。

  张赟说,对有些民间借款,凭感觉有高利贷嫌疑。但法院断案是要靠证据的,如果借款人提供不了证据证明是高利贷,断案法官也无能为力。他提醒市民,借款要远离高利贷。

  本组撰稿 本报实习生 璩文双 本报记者 殷学兵

编辑:王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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