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少数“网帖记者”发布一些背离事实真相的信息,最终引发针对某个个人或组织的人肉搜索与舆论“围剿”的现象,专家认为,网络不应该成为某些个人或团体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侵害他人名誉、危害公共利益的场所,否则将会产生大家不愿看到的负面效果和破坏力,而这种破坏力对一个社会的民主化建设是有害的。
本报温州8月19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包珍珍 浙江省温州市图书馆员工曹某没有料到,当了一回“网帖记者”,在网络上发帖揭露本单位领导非法收受好处费,换来的结果是赔礼赔钱。今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曹某赔偿副馆长精神损失费6000元,并且要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6年7月6日凌晨1时19分,论坛上出现网名为“温州学生家长”发表的“爆料温州图书馆培训中心黑幕”的帖子。同日,温州网论坛上又先后出现网名为“温州教育之家”和“小小鸟与太阳”转发的相同内容的帖子。帖子的主要内容除了转引有关媒体报道的温州市图书馆培训中心招收暑期培训学生却无法组织开课的新闻外,还涉及揭露温州市图书馆副馆长张某从培训处拿好处费,收取相关人员赠送的名牌衣服、名酒名烟等内容。
温州市图书馆随即报警。经查,这些帖子均从该图书馆员工曹某家中电脑所发。随后,该馆相关人员找到曹某询问,曹某起初矢口否认,称系网友“鱼米”所发,但又不能提供“鱼米”的真实姓名和住址。在相关负责人的开导下,曹某承认上述帖子为其所发,并表示愿意接受单位处分并给予涉及的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当天,市图书馆责令曹某移交工作,停职反省,在家等候处理。
本案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令曹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名誉损失费1万元。
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在传播可能对他人名誉造成影响的消息时,应认真核实消息的真实性。但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即在相关网站上发表有违事实的贬低原告名誉的文章,造成原告精神的痛苦,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的诉请,被告的文章虽发表于温州BBS、永强论坛和温州热线论坛,但其范围均属论坛范围之内,而未被载于上述门户网站的首页,且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文章的点击数,在此情况下,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