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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发现案中案 浙江一电站老总挪用巨款被判刑

  中新网丽水8月14日电(记者袁爽 通讯员何跃燕)浙江云和法院在执行青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系列借款案件中,意外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犯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有挪用巨额资金之嫌。经侦查、立案、审理后,今天,浙江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六年。

  据了解,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县青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拖欠艾某等238位个人集资借款近5000万元的系列案件中,意外发现该公司和湖北纱帽尖电站存在密切资金往来,傅某以湖北纱帽尖电站名义领取青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款17693756元,截至2008年9月7日,尚有11750936元集资款未归还,而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傅某。

  云和法院在进一步的调查中了解到上述借款并未征得青山电站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傅某可能涉嫌挪用资金,为此将其移送公安侦查。

  后经调查得知,傅某在承包纱帽尖电站期间,因资金严重困难,萌生了利用自己担任青山电站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向青山公司“借款”的想法。2005年11月10日,傅某以纱帽尖电站的名义向青山公司借款50万元,该笔钱直接打入傅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中。此后,傅某以同样的方式多次从青山电站的帐户里挪取资金,屡试不爽。截至2007年11月,傅某挪用公司资金高达260万元,该款项全部用于其承包的纱帽尖工程建设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未经青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利用董事长职务之便,私自指使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借款的名义先后将公司帐内260万元资金分九笔借到纱帽尖电站,用于纱帽尖电站建设,进行营利活动。该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完)

编辑:袁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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