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市规委举报
5号楼的开发者是宣武区广外住宅合作社。
登记资料显示,1994年,为开发马连道危改小区,宣武房管局、广外房管所和广外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广外住宅合作社。
张淑敏说,1996年起,发现阳台失踪的她和其他邻居找到开发商。对方称,“房子是你单位的,不是你的,和你说不着”。她说,单位此后也曾出面协调,但“找了很久也不管用”。
僵局之下,受害者们再次出马。一开始,认为这10间商铺是违章建筑,张淑敏与邻居们进行了各种举报。
其间,通过“种种非常手段”,耗费了大约8年时间,张淑敏获得了开发商提交给市规划局的建设图纸。她发现,“1996年,在5号楼已建成的情况下,开发商将原5号楼的图纸偷偷做了更改:一是将原来的楼间距从27米改成26米,二是将其所在的房屋使用性质从‘住宅’改为‘商业用房’。”
张淑敏等人认为,更改楼间距,是为了腾出空间,让商铺在图纸上合法;从住宅改为商业,是为了避开“贴建商铺应征得相邻房主同意”这一硬性规定。“商铺的规划许可证是骗来的。”
2005年,收到张淑敏等人的举报后,市规委在答复函中称,楼间距差一米的问题,设计单位向其书面说明称“系笔误”,不影响一层住宅冬至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房屋性质更改,属擅自更改,建议居民与相关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起诉开发商
2005年,张淑敏以《金融时报》的名义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广外合作社答辩称,其根据政府批准的文件施工建设。按图纸,金融时报社提出异议的房屋无阳台。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双方结算依据是建筑施工图,金融时报应了解这一规划。
市一中院随后做出的终审判决称,双方属合作建房,在房屋建成、交付时,金融时报社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已接受房屋现状,不支持张淑敏提出的排除妨碍或调房等请求。
同时,判决还指出,“广外住宅合作社为了达到申报建设商业用房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将5号住宅楼首层与拟建商业房相贴的住宅房擅自改为商业用房,从而获得了批准。但该行为并未改变所建房屋的性质和变更原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设计结构。若房屋使用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另行解决。”
将市规委送上法院
2008年11月,手持市一中院的这张判决书,张淑敏办下了自己的房产证。居住12年后,她终于获得了原告资格,但同时她发现,被切走的那个阳台,竟然在纸上“失而复得”。
“市一中院法官告诉我,手持该生效判决,就能去办房产证。办下证后,我仔细一看,乐了——在这张建筑面积59.1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的房产证上,特别标注‘其中含阳台4.01平方米’。”
今年5月,手持该房产证,张淑敏再一次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告上法院。她要求市规划委员会“调查开发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铺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7月31日此案开庭时,市规委代理人答辩称,张淑敏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因为在其取得房屋的时候,上述房屋就是这一状况。此外,在广外合作社与金融时报的诉讼过程中,张淑敏已获悉了规划变更情况。从那时算起,已过了诉讼时效。
庭审于中午结束。法官宣布,将组成合议庭审议原告资格问题。若张淑敏不具备原告资格,案子将直接驳回;若具备,则继续开庭审理。12户居民认为的“开发商骗取规划许可”等实体问题,将在解决这些程序问题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