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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曹县青年发帖举报镇书记被诉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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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机关:理解偏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记者了解到,7月23日晚,曹县公检法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组成了调查组,就此案件连夜分析研究。

  深夜,记者得知,调查组认为,公检法机关对该案适用法律在理解上有偏差,段磊虽有网上攻击别人的行为,并对郭峰本人和庄寨镇造成了不良影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宜公诉。公诉机关决定依法撤回起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决定撤案,释放段磊。

  在曹县人民法院给段磊的刑事裁定书上,记者看到以下文字:“本院受理后,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曹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上也写着:“我局办理的诽谤案,因不宜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随后,曹县公安局批准曹县看守所于7月24日将段磊释放。

  7月24日中午,曹县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检法负责人和段磊的父亲、伯父等人举行了座谈,段磊本人没有到场。本报记者也参加了座谈。会上,该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及其家属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公检法相关负责人认为,在办理段磊案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模糊,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再加上办案人员的理解偏差,最终导致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当天下午,记者采访到了公检法有关负责人。

  县法院负责人称,就此案来讲,在立案庭确实出现了把关不严的现象。

  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长助理刘健说,法律只是提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到什么程度算是“严重”,法律并没有更多的解释。办案人员因此认为,段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至于为什么后来又撤销了此案,刘健解释说,检委会对案件当事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认识不一,造成理解不一,才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曹县公安局政委李本卿说,就段磊发帖的内容看,主要是认定该诽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时办案警官认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所以就进行了办理。今天作出不宜羁押的决定,也是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中的“严重”程度,存在认识的不同。

  法律界人士:刑法相关规定亟需立法解释

  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向新认为,“曹县帖案”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个问题是,可以提起公诉的诽谤罪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

  舒向新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范畴,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指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情形,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舒向新认为,段磊的诽谤根本没有达到“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严重程度。段磊仅仅是在行使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检举权,揭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之处,期待的是能够引起有关机关领导的重视。

  也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当务之急应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进行立法解释,明确量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适用法律处置,明确诽谤罪和诽谤行为的区别。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法律的正确适用。( 余东明 姜东良 张秀振)

 

编辑:王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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