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损毁银行设备
为什么判罚相差这么大
2008年10月18日深夜,在杭打工的湖北小伙刘元元,来到杭海路一家自助银行,想用一把小剪刀撬盗ATM机里的现金,但盗窃未遂。今年2月19日,刘元元被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同样是损毁银行设备,为何最终的判罚相差这么悬殊?
承办戚威案的宗法官解释说,两个案子的最大区别在于损害ATM机的动机、目的:剪刀撬ATM机,被告人的目的是盗窃。再加上ATM机属于金融机构,盗窃金融机构有一个从重量刑的标准;而戚戚用仿真枪打碎ATM机屏幕,被告的动机是闲极无聊,打着玩。“这时,ATM机屏幕和普通电脑的屏幕没有区别,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损害财物,量刑时是以被损坏物品的价值来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