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莹)自己的房子里突然住进了陌生人,左先生夫妇经过核查发现,有人冒充他们的名义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替”他们出售了房子。左先生夫妇认为公证处涉嫌出具虚假公证,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左先生、谢女士是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夫妇。1997年,他们出资购买了区教委分给谢女士的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子。2005年,老夫妇住在其他地方,房子给儿子住了几个月。“2007年6月的一天,我让老伴儿去房子看看,他拿钥匙却根本开不开门。正巧一个小伙子搬着彩电回来问我干吗呢,我说我的房子开不开门了,对方说这房子是他买来的。”谢女士告诉记者,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的房子怎么被别人买了?
老夫妇说,他们在家里到处也找不到房产证,又向有关部门核查,发现2005年9月,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现更名为方正公证处)出具过一份他们夫妇俩委托他人出卖该房产的公证书。“我们从来没有委托别人卖房,也根本不认识公证书上写着的这个委托人。”左先生夫妇认为,公证处在他们没有在场委托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公证书,导致他们的房产被变卖,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公证书的人是不是左先生夫妇成了此案的焦点。公证处代理人表示,2005年9月,左先生夫妇委托陈某出售朝阳区的这套房子,公证员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审查了他们的身份证、户口本、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等材料,所有的材料都是原件。经过审查后,公证员为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办理公证时两个原告到场了吗?”法官当庭发问。公证处代理人表示:“我们认为应该是他们,公证员都是按照核对身份证的相貌来判断的。”代理人说,如果两原告确实没有到场,是长得很像的人冒充,这也不是人力能够审查的,只能说他们疏于保管自己的证明材料。公证处不同意赔偿。
如果左先生夫妇是被人冒充的,那么办理公证时的真实材料又如何解释呢?事实上,左先生夫妇和公证处都怀疑左先生的儿子和此事有关。谢女士说,材料都放在家里,也不上锁,可能被儿子拿走了。在得知房子被出售后,有个公司曾打来电话,说她儿子欠了钱还不上,公司就把她的房子给卖了。现在儿子都联系不上了。“该怎么惩罚他怎么惩罚他(儿子),该怎么赔我就怎么赔我,依法办事。”
谢女士拿着残疾证说:“从2001年开始,我就因病半身不遂,右手根本写不了字,左手写就像画画,怎么可能签名?”原告申请对公证书上的笔迹进行鉴定,以辨真伪。
据记者了解,近几年,假冒他人办理委托公证卖房的事并不鲜见。有的子女找和父母长得很像的老人冒充父母办公证,有的丈夫找个假老婆变卖共同房产。甚至还有哥哥冒充双胞胎弟弟办理公证,出售弟弟房产的事。而公证员在审查委托人身份时,一般只能靠肉眼与身份证照片核对判断。如果冒充者与真人确实相貌相仿,确实考验公证员的“火眼金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