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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南房改办私设小金库 损失国资近两千万

  据新华社电 (记者邓伽)原海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现为“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1996年至2007年间违规挪用资金、私设“小金库”,致使国有资产损失近2000万元。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对这一重大违规案件进行了通报。

  通报中称,经审计署审计,原海南省房改办存在住房资金面临损失及公款私存私放问题。1996年,原海南省房改办使用单位住房资金1004.8万元购买面值1000万元的计账式国债,为获取票面外高息收益,将国债出借给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2003年所购国债到期,但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已停业整顿,无力支付。截至2007年底审计结束时,国债本金、票面利息收入、应计未计利息共计1603.38万元已面临损失。

  1997年3月至2002年2月,原海南省房改办将上述国债取得的票面外利息收入108.13万元存放于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开设的账户中,其余包括收取的评估费、承办银行赞助款、杂项收入等共165万元以现金方式存放于原海南省房改办。上述各项收入共计273.13万元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已构成“小金库”,且同样面临资金损失。

  鉴于原海南省房改办事后对所购国债采取了相应补救措施,其所设立的“小金库”也于2002年2月停止运作,海南省政府同意给予原海南省房改办通报批评。

  ■ 专家观点

  “责任人可以渎职罪究责”

  在海南省的通报中,并未明确本次事件中,是否已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昨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高一飞向本报分析,虽然单位集体挪用难以用“挪用公款罪”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但是挪用行为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损失,司法机关可以“渎职罪”对其起诉。

  高一飞分析,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渎职罪。“在这起挪用中,原海南房改办肯定有决策者或者决策集体,符合这一项条款的规定。”

  根据刑法,渎职罪较挪用公款低,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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