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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死不救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11年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 通讯员夏远高 实习生鹿青 黄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蔡甸区见死不救疑案一审判决。昨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涉案男子张某有期徒刑11年。

  男青年张某今年23岁,汉川人。据蔡甸区法院一审查明,去年3月14日晚8时许,他骑摩托车将17岁的少女小殷带至蔡甸区索河镇曹家滂水库边玩耍。二人下车在水库边聊天时,张某向小殷求爱发生肢体纠缠,小殷在挣扎中落入水库。但此时的张某未行施救,独自骑摩托车离开现场。

  次日,殷某被发现溺水身亡。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这起落水惨剧中,张某因其行为应对小殷负有特定救助义务,但其在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情况下,未对落水者采取相应措施设法避免惨剧发生,张某在主观上放任的间接故意、客观上的不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蔡甸区法院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牢狱11年,并赔偿受害人父母经济损失8.4万余元。判决书下达后,张某未提出上诉。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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