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分别获刑
庭审中,曹春风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春风虽是犯意的提起者,但其没有直接参与施行,且在提起犯意时明确仅是揍一顿,然后清理出公司,曹春风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
蜀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春风因对单位工作人员不满,授意曹春喜、高新章对被害人张某某身体进行不法侵害,被告人曹春喜、高新章又指使他人直接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对于辩护人辩称的曹春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法院审理后予以采信。
日前,蜀山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曹春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曹春喜有期徒刑12年;其他七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缓刑不等。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