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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陈书伟写“操”字前曾请教律师

  事态记者王成波 报道 因在上诉状上写“操”字,深圳男子陈书伟被福田法院认定侮辱司法工作人员而被拘留15天,其向省高院提起申诉也被退回(详见深圳读本昨日AⅡ22版)。昨日,北京等地的4名律师联名向省高院寄出了举报信,他们认为陈被拘留事件中,福田法院涉嫌滥用强制措施,希望得到纠正。陈书伟昨日也透露,写“操”字前曾请教多个律师,并被认为于情于法都没有任何过错。他定会维权到底,希望省高院给予不受理的书面答复。

  律师认为程序及处罚均有问题

  昨日,记者联系到联名举报的张立恒、李静林、兰志学、唐吉田四名律师,他们认为,陈用粗俗语且坚持不改正应受到谴责,但不该因此受到拘留15天的处罚。福田法院的处罚及复议决定违背相关法律程序,且处罚内容不当。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立恒律师认为,陈被法院拘留是一种反应过度的行为,且处罚过重。陈在上诉状中写“操”字是在宣泄不满,法院应尽力去教育说服,15天拘留处罚是公权的直接实施,不但不能平息事件,还可能更加激化矛盾。

  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志学认为,当事人有权对一个不满意的案件上诉,也应该得到尊重和合理对待。陈的做法更容易被理解为对一审判决的不满和失望,没有合理有效途径解决而发泄的举动,法院应当从案件本身去做一些工作,使审判更加公正公开,而不是一味讲威严。

  “即便陈真的妨碍民事诉讼,处罚主体也应当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吉田表示,递交上诉状标志着一审程序告终和二审程序启动,案件应由二审法院管辖。如果有妨害该民事诉讼的行为,也应由二审法院处理。

  除此之外,他们还认为拘留处罚太重,违背“过罚相适应”原则。只写一个“操”字,既无具体对象,也未在社会公开,即使认定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也应当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一类;即使要处罚,也不该适用最严厉的“拘留”;即使处罚“拘留”,也不应当在“15日以下”的期限中选择上限。北京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林认为,如果仅因为一个“操”字就受到拘留处罚,那“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的法律规定如同虚设,难以服众。

  对于四名律师与陈书伟之间的关系,四名律师均表示不认识他。而陈书伟则称,只记得其中一位给他打过电话,但不记得名字。

  陈书伟称维权到底

  昨日下午4时许,陈书伟刚从广州赶回深圳,他对省高院不予受理申诉表示失望。他说,在上诉状上写“操”字前,曾向多个律师请教研究过,并被认为于情于法都没有任何过错,还能恰如其分地表达他的上诉、愤怒之意,没想到换来15天拘留。

  陈介绍,这几天他都在广州,并到省高院信访部门咨询,但最后却被退回申诉书,如果省高院认为他的申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给他出具书面答复,他还将到最高院进行咨询。他表示,自己始终坚持被拘留是不对的,应该得到纠正,他会一直维权到底。

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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