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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欲强奸妇女被推入河中溺死

  一青年男子因患精神病,欲强奸大自己30岁的妇女,遭反抗后竟将对方推入河中致其溺水身亡。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鉴定发现该男子无刑事责任能力。悲痛万分的死者家属愤而将男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27万余元。日前,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27岁患精神病男子欲强奸57岁妇女,遭反抗后将其推入河中致死,法院判决:

  患者:刑责可免 监护人:民责难逃

  缺乏监护

  精神病人惹是非

  去年初秋的一天中午,患有精神疾病的李小顺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游荡在嘉定区安亭镇的大街小巷。李一边走一边左瞧右望,看见了路过的钱阿姨。正当壮年的李竟顿生歹念欲强奸钱。他捡起一块砖头猛砸钱的头部,钱强烈反抗并逃跑,李小顺紧追不舍。当追赶至西侧一石桥上时,李追上了钱,并继续对其采取暴力措施。在钱反抗过程中,李将其推入河中导致钱溺水身亡。

  案发后,嘉定公安分局很快侦破了此案。因在审讯时发现李小顺精神状况异常,为确认其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公安机关请有关部门对李进行了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李属待分类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及目前处于患病期,这就意味着李小顺在该案中根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告慰家属

  监护人承担民责

  沉浸在悲痛中的钱阿姨家人,听到这一鉴定结果后无法接受这个事实。钱阿姨老家在安徽,多年前一家人到上海打工,生活虽然不算宽裕,倒也其乐融融。在他人的提醒下,钱阿姨的丈夫及子女得知,即使不能追究李小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追究李的监护人疏于监管的民事责任。但多日来,李的家人一直对此事不闻不问,钱阿姨家人希望得到的赔偿更是无从谈起。于是,钱阿姨家人诉至嘉定区法院,要求李小顺父母承担其因亲属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20万余元、丧葬费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人民币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钱阿姨的死亡是被告李小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由于被告李小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法官点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精神病人致人损害,因其本身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监护人应承担责任。本案被告因缺乏对李小顺的监护,以致发生李一时失手致人死亡的重大后果,李的监护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新民晚报 通讯员 史建颖 记者 郭剑烽)

编辑:徐攀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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