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一审认为遇港生向三丽鸥及东芝公司勒索新台币100万元,以恐吓取财未遂罪来论刑。不过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遇港生留下的帐号是债权人的,他本人根本拿不到这些金钱,目的只是为了害债权人,因此改以恐吓罪论刑。
因此,高院将遇港生犯罪分别处以2到3个月间的有期徒刑,11罪经合并后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