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示:光签保密合同还不够
对于上述问题,张志峰建议“企业除了要与可能引发知识产权泄密的技术人才、接触到核心机密的高管签订保密协议,还要建立整套知识产权保密制度,比如明确哪些岗位、哪些材料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建立知识产权使用查阅制度等,既要有专人负责执行,还要有相关监督、约束机制,行之有效地保护企业的信息安全。”
“企业通常不太重视保密制度的执行。保密文件随便扔,也没有专人保管,是造成泄密事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在这方面企业要提起高度警惕。”
同时,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李德成也建议企业需要重视以下问题:“第一,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要明确其商业秘密的秘密点;第二,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第三,保密合同、保密制度的制订是否与企业的商业秘密有针对性和特定性,这些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被员工执行了。”
李德成告诉记者,“在实践中上述非常重要的内容往往被企业忽略掉了。”
鉴于有些企业管理体制上存有纰漏,李德成建议,企业须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建立保密制度、维权方案、涉密人员的工作制度,以事先进行预防性约束。比如,“工作记录、会议记录都要有留存制度,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都可以作为证据的。”
此外,对于维权的渠道与途径,每家企业都要如数家珍。比如,对于那些最有可能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渠道,要事先严加防范。“也要防范客户有意无意间,把重要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情况的发生。”
众所周知,取证是当前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最大的难题。被侵害企业无论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
记者从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了解到,由于举证不足,或者举证弱,近年来,原告胜少败多也就成为一种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