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有三个争论焦点:
1.有没有发生性行为?
2.有没有谈及嫖资?
3.在派出所给S副局长做笔录的,是几个民警?
警方有5位证人(均是民警)出庭作证,另外还出示了S副局长及女服务员的警方笔录,用以证明:
民警检查时,看到S副局长全身赤裸,正在和一女子发生性行为,双方虽没有谈及嫖资,但说了“到总台结账”,没有支付嫖资,是因为做了一半被抓,没来得及支付。
做笔录时有两位民警在场,笔录上有S副局长的亲笔签名和手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S副局长的律师认为,当时抓现行的只有一个民警,而且没有找到避孕套,不能证明他们正在发生性行为。退一步说,即使发生了性行为,但没有支付嫖资,也不能认定为嫖娼。要求警方提供派出所做笔录时的监控录象。
双方争执不下。
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