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剑文在法庭上
根据刑法修正案,不再追究叶剑文偷税的刑事责任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犯偷税罪,本案在审理期间,由于被告人叶剑文于2009年3月26日补缴了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偷税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诉机关认为该行为符合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有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对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于2009年3月3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犯偷税罪的起诉。二七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犯偷税罪的起诉,对偷税罪的指控不再审理。
以强迫交易罪量刑,4人均被从轻处罚
庭审开始前法警为犯罪嫌疑人打开手铐
法院认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被告人叶剑文、金小英、程勇、杜海非作为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强迫交易罪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量刑时,法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叶剑文、金小英、程勇、杜海非均系强迫交易罪的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金小英、程勇、杜海非系被告人叶剑文的雇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均系受叶剑文指使,所起作用相对于被告人叶剑文较小,可对其三人酌定从轻处罚。但在该三人中,被告人金小英作为店长,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程勇、杜海非较大,对被告人程勇、杜海非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叶剑文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面案情,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二七区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