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内幕》
主动找尖子生谈话 收取就读“保证金”
检方称,王某每年在招生期都要去和一些本市其他区的尖子生谈话,以“少收学费”、“读尖子班”等条件让他们将F中作为第一志愿报考,并同时收取几千元不等的钱作为“保证金”。由于收取这些钱并不符合规定,校方没把钱上到学校账上,在退还前主要由学生处的负责人罗某、王某管理,存在以罗某名义开的账户中,学校规定“此户头只进不出,由财务室监管”。然而实际操作中,即使有的学生交了保证金不来读,如果要求退还,学校也要退,但有的没要求退,那些钱便留下了。
2005年,校长为了犒劳招生工作者,将当年剩下的保证金8000多元分给了王某、罗某等人。2006年起,罗某和王某便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将保证金余额及利息瓜分。对此,王某没有否定。
推荐学生来校就读 获“推荐人奖励金”
学校竞争生源还有一个渠道,以物质奖励鼓励他人推荐一些“好苗子”。如果被推荐的学生就读了F中,学校则以该生的考入成绩,给推荐者500~5000元不等的奖励金。掌握奖励金发放权的王某以伪造签名等方式,将奖励金部分截留。检方当庭拿出了10余人的证人名单,上面是一些被王某“克扣”了奖励金的人,多是长寿、璧山等地的老师。其中一名璧山教师推荐6个学生,得到7500元,但实际上校方让王某支付10500元,王某吞了3000元。
对此项事实,王某也没有异议。王某的律师则提出,支付所谓“推荐人奖励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推荐人没有索要的依据。但公诉人表示,即使这是招生工作中的“潜规则”,这些钱也是学校的公费,王某截留了就是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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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