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李孝霖律师认为应当从三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不文明、不雅观的行为和现象,媒体网络上的批评和传播是否合理合法?
总的来看,对这类现象的批评报道本身是合理的,应该说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从私权保护的角度来讲,如果涉及个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问题,就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否则就有可能侵权。比如传统媒体在批评或报道违法或不道德的事件或现象时,图像一般会对人的面目进行屏蔽处理,文字批评中一般都将真名真姓做化名处理等。
同样,对类似批评报道的一些视频进行传播时,一定要保护公民的私权不受伤害。如果没有进行相应的处理,一般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其二,偷拍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个偷拍行为如果只是为自娱自乐,不上载到网络上,仅供个人看,一般是不侵权的;另一种是将偷拍的视频上传到网络上,供网友观看、下载,这就可能侵犯视频中当事人的肖像和名誉权。
“吃鱼翅”和“买车”案例中涉及当事人购物、吃饭等私事,公民的私人事务,如果没有侵害他人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他人无权干涉,这种对他人私人事务进行偷拍后上传到网络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这里包括肖像权和名誉权。也就是说,偷拍者和上传者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其三,视频分享网站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视频分享网站一般认为,这是网友自行上传来的,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原则,网站只负有通知、删除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构成侵权的。但该《条例》中还规定: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还进行传播的,则构成共同侵权。
“吃鱼翅”、“买车”两案,都涉及个人事务和个人肖像,侵权的事实和嫌疑应该已经很明显,正常人一眼就能够判断出这可能涉及侵权问题。借用著作权法里的“红旗标准”原则,当侵权性质和侵权事实像一面迎风招展的红旗鲜明地展现出来时,就不能拿“避风港原则”来推脱责任。“鸵鸟政策”是行不通的,把头深深埋在沙子里,装作看不到侵权事实,企图逃避侵权责任,其后果往往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民法上,对视频分享网站等经营者有一个要求,即对涉及处理他人私权事件时,要求他们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也叫“家父标准”,要求他们尽到审慎的责任。
此外,李孝霖律师还提醒大家注意,虽然一般来说视频分享引起的法律问题都仅涉及民事责任,但是引起严重后果的,比如有人将他人的个人隐私进行了拍摄并在网上传播,造成他人自杀、自残以及其他法律后果的,则有可能涉及《刑法》。构成侮辱罪等刑事犯罪,将会受到刑事追究。
有关标准和监管制度有待完善
李孝霖律师说,当这类原创性视频中被拍摄的“角儿”找不到是谁拍摄并上传到网络上时,他往往就向网络视频网站主张权利。另外,视频分享网站上大规模公开偷拍的公民私人事务视频,就成了无时无刻不在监视公民的一举一动,会造成挤压个人的生存和隐私空间,对个人产生很大压力,这不是一个文明社会和法律社会所允许的。
一些视频分享网站能够经营发展到今天,主要得益于“避风港”原则。但是学界和相关的部分司法判例已经对视频分享网站不区分情况,一律引用“避风港”原则规避版权责任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建议采用“红旗标准”去判断侵权与否。
有人问:如果发现被侵权后立即通知视频分享网站,而此时涉嫌侵权的视频已在网上传播了很长时间,那么网站撤下该视频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李孝霖律师说,这些网站都是由商家经营的,是营利性质的,应该学会负责任,自己家里放了什么东西自己应当清楚,作为精明的商家非要说网站只提供存储空间,剩下的就靠广大“网友”自觉,这从情理上是说不通的。而这里的“网友”中可不可能就有商家的人呢?这恐怕也是个说不清道不明的机密。
李孝霖律师建议:“从2008年起,广电部已经开始对视频分享网站颁发牌照并进行管理,但实际发放量很少。事实上,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发放并不详细,有关部门应制订详尽的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视频牌照发放标准和监管制度,以便确实发挥监管职能。”(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