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业内人士肯定将传销入罪将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但由于相关的直销法律仍然缺位,因此业内关于对“传销罪”的认定上仍存在许多争议
继《禁止传销条例》施行三年之后,我国对于传销的打击力度再次升级。在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首次出现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字眼。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涉及人员及金额均十分庞大的传销案就不断被曝光。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针对危害巨大的传销行为,此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首次提出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概念,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008年9月22日,北京迄今最大传销案“亿霖木业案”,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8名亿霖“骨干”在一周内受审。此案涉案金额高达16.8亿元,2万余人被卷入其中。在被提起公诉的28名被告人中,赵鹏运是亿霖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其姐赵代红以及屠晓斌则是亿霖集团先后两任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调查,检察机关认定,在2004年至2006年6月两年多的时间里,赵鹏运同赵代红、屠晓斌等,以“托管造林”为名传销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北、河南、贵州等地林地,非法经营额16.8亿余元,超过2万人落入了亿霖的传销骗局。检方认为,众被告无视法律,变相传销,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
亿霖一案的开庭审理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此案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传销这一行为如何准确认定的讨论。
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犯罪,该如何认定和把握,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侯国云指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对于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传销都具备哪些特点呢?亿霖传销案件的赵鹏运辩护律师赵国华认为,传销的本质是无穷尽的滚动发展人员,因此传销有两个无穷大,一是横向无穷大,每个参加传销的人员可以发展无数个下线;二是纵向无穷大,就是每个下线、下线的下线……都可以发展无数个下线。两个无穷大使传销体系形成金字塔形状。每个上线都根据其无数个“下线”的业绩“提成”。
上下线是固定、终身制的,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也就是,如果乙是甲发展的,那么,甲在传销组织中永远是乙的上线,这样,甲才有动力去不断发展人员,甲的团队才会无限扩大,甲的收益永远多于乙的收益。这也是很多传销组织经常会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因。
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的传销类型多种多样,又常常和直销相混淆,那么对于传销类型该如何认定呢。对此,亿霖案件中赵代红的辩护人、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辉介绍说,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有三种形式:
首先是民间俗称“拉人头”型传销,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其次是入门费类型的传销,《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2项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根据这一规定,入门费类型的传销必须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2)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是取得加入或者发展他人加入的必要条件;(3)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第三种是团队计酬型的传销,就是指《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3项规定的传销。《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3项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根据此规定,认定团队计酬型的传销必须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2)不同层级人员之间必须形成上下线的关系。(3)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在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副教授刘东根先生专门强调,要注意《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3项中两个关键词即发展和上下线的含义。首先是发展的含义。法条中的发展他人加入,发展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但必须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而不能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其次是上下线的含义。上下线要求下线必须是上线发展的,二者的关系是固定、终身的(除非任何一方退出传销组织)。因此,上下线与上下级的含义不同。上下级强调的是人员之间的层级性,不要求下级必须是上级发展的,也不要求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固定、终身的。
虽然业内人士肯定将传销入罪将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但由于相关的直销法律仍然缺位,因此业内关于对“传销罪”的认定上仍存在许多争议。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因此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直销与传销区别:一、有无入门费。二、有无依托优质产品。三、产品是否在市场上销售。四、有无退货保障制度。五、销售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
据记者了解,此次草案中规定“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但目前我国仅在2005年出台了两部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下称《禁传》)和《直销管理条例》。
对此,有业内权威人士就表示,根据《立法法》规定,什么行为属于犯罪要由法律来规定,而草案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建议再修改时要慎重考虑。在《直销法》缺位的情况下,认定标准本身存在疑问。“而且,此次草案中还提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可加重处罚,但如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官在使用自由裁断权的时候就存在盲区。”
刑法专家侯国云教授认为,刑法修正案草案定罪的主要是针对“传销组织领导者”,如何认定组织者、领导者也是一个问题。公司老板肯定跑不了,但现在直销业中职业经理人越来越多,这些人是否会因为公司存在传销问题而被定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