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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识中药成分含量未标明禁忌 云南白药牙膏再成被告

  “云南白药牙膏在欺骗消费者!”北京市民赵建磊拿着一支云南白药牙膏说。

  3月9日,赵建磊到北京市宣武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白纸坊超市(美廉美超市)以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

  赵建磊在诉状中要求美廉美超市赔偿退还所购牙膏货款19.6元;要求云南白药公司公开云南白药牙膏所含主要成分,并赔偿19.6元。

  含中药成分却未标识含量

  赵建磊去年在北京的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购买一支云南白药牙膏,赵发现其包装上印有“含有云南白药活性成分”,并“具有帮助抑制牙龈出血、修复口腔溃疡、改善牙龈肿痛、祛除口腔异味”等宣传语。

  “因为我一直以来有些口腔的疾病,看到产品如此神奇,所以我便购买了一支,价款为19.6元。”赵建磊说。

  但是使用一段时间后,赵建磊称该牙膏不仅没有起到其包装上所称的作用,其口腔内反而时常出现不适反应。

  于是赵建磊开始仔细查看包装盒及说明书,发现上面除了笼统的说明有活性成分外,并无具体成分的标明。

  在查询相关资料后,赵建磊觉得可能是牙膏内的中药成分对个体不适合,“因为凡是中药成分,都可能存在毒副作用,对一些人可能有治病的作用,而对其他一些人群可能有害”。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我同时在市场上了解到,云南白药的相关系列药品在标识上均标明了使用的禁忌和不良反应,说明该产品在使用不当或特殊情况下对人体健康存在不利的影响。”赵建磊说,“那么作为云南白药牙膏,既然含有云南白药的活性成分,那么很有可能也存在使用时的禁忌和不良反应。但该牙膏上未标明”。

  宣传疗效却未标明禁忌

  赵建磊认为,牙膏作为日化产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8年9月1日实施)第三条规定,已经归类为化妆品管理。

  另根据该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标识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疗效作用的内容”。据此,赵建磊认为该牙膏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北京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认为销售者应该退货,而产品生产者应该双倍赔偿。

  据悉,诉讼之前,赵建磊已经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举报信,反映:“1、牙膏的具体成分是否应按法律规定予以标明;2、在以中草药为成分的牙膏上,是否应该根据产品特点标明注意事项或者禁忌等用语。”赵建磊称,国家质检总局还未就该问题回复。

  此前,云南白药公司就曾因牙膏问题遭遇诉讼。2007年8月24日,北京一消费者认为云南白药牙膏宣传疗效属误导消费者,将商家和厂家一并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2008年9月12日,天津一消费者也因购买牙膏以类似理由起诉云南白药公司,索赔8000余元。

  2008年,曾有媒体质疑云南白药公司在推广云南白药牙膏的电视广告中打出“国家保密配方”是否合理,该牙膏“配方保密”还曾引起争论。对此,赵建磊认为,根据卫生部在关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绝密级事项包括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中药制剂,即由卫生部确定的中成药。但牙膏并非中成药,所以不具有保密的身份。

  就消费者提出的各种质疑,本报记者向云南白药公司发出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时,没有得到回复。

编辑: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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