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医院索赔100万
2006年1月27日,何锦荣来到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检查,诊断结果显示:“未发现有精神病性症状,人格正常。”
2006年5月31日,何锦荣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起诉广州脑科医院,要求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100万元。2007年4月9日,法院判决认为:医院在原告妻子要求下接诊,属医疗服务行为,原告对家属有暴力行为,家属反映原告有精神病史,医院将原告留院观察治疗,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何锦荣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院作出裁决:案件主要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8年6月,荔湾区法院重审该案。时隔9个多月后,昨日荔湾区法院重审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
医院篡改病历?
在昨日的法庭质证中,被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原告何先生在广州脑科医院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医嘱单等资料。何先生的律师向法庭提出,被告方对这些住院资料做了篡改。原告律师称,在广州脑科医院的临时医嘱单中有4处用药被院方用圆圈圈住,并注明了“取消”二字。“那是在原告已经出院后才写上去的,人都已经出院了,医院没问题又何必改病历呢?”对于上述说法,被告方没有回应。
原告律师称,从医院的病历上看,医院对陈先生的诊断一直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但后面加问号,说明医院并没有确诊陈先生为精神病。医院代理人解释说,偏执状态的鉴定需要两到三月的时间,但是何锦荣一个月就出院了,没能确定是哪种状态,所以才打了问号。
送院为丈夫好?
法院追加了何先生的前妻陈某为第三人,昨日陈某并未亲自出庭。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时说:“她(陈某)尽到了妻子的职责,将有病的丈夫送往医院,并且丈夫住院期间也前去探视。”对此,原告律师提出,在被告被强行送入医院后三天,其前妻便带着两名律师来到医院,要求何放弃对公司的经营权。
对于原告律师提出的第三人不让原告其他家属和友人去医院探望原告,并且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一说,律师也作出了回应。“她(陈某)是为了让丈夫不受外界干扰好好治病才那样做。”
法庭质证阶段完成后,法庭宣布合议庭要评议证据,此案在4月13日再审。